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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丰衍股权投资及李建业收警示函 出资人存在股权代持

2021年10月21日 15:1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1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发布了关于对贵州谷丰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谷丰衍股权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0号)与关于对李建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9号)。

  谷丰衍股权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的有关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二、向中基协报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公司出资人存在股权代持行为;三、管理正方产融(青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时,未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标的公司注销、基金投资非合同约定标的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四、未遵循专业化经营原则,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五、自查期间未按要求报送自查报告,现场检查期间未提供私募基金管理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贵州监管局决定对谷丰衍股权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对李建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谷丰衍股权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管理私募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等违规行为,李建业作为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未能恪尽职守、谨慎勤勉;公司出资人存在股权代持行为,李建业作为代持人签署《股权代持协议书》,协助隐瞒公司实际出资人身份,致使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对此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贵州监管局决定对李建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贵州谷丰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贵州谷丰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的有关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二、向中基协报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公司出资人存在股权代持行为;三、管理正方产融(青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时,未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标的公司注销、基金投资非合同约定标的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四、未遵循专业化经营原则,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五、自查期间未按要求报送自查报告,现场检查期间未提供私募基金管理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你公司应当对上述各项问题全面整改,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1年10月19日

  关于对李建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建业:

  经查,贵州谷丰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管理私募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等违规行为,你作为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未能恪尽职守、谨慎勤勉;公司出资人存在股权代持行为,你作为代持人签署《股权代持协议书》,协助隐瞒公司实际出资人身份,致使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对此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1年10月18日

(责任编辑: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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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丰衍股权投资及李建业收警示函 出资人存在股权代持

2021-10-21 15:11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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