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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征求意见:支持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2020年05月11日 08:55    来源: 证券日报    

  原标题:支持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提升基金托管人净资产门槛至200亿元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见习记者 吴晓璐

  5月9日,证监会就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支持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同时将基金托管人净资产最低要求提升至200亿元。

  据证监会网站显示,今年4月份,证监会先后接收了3家外资银行分行基金托管资格的申请。

  金融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

  目前,《托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支持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适当考虑外国银行总行的资产规模和业务经验,明确分行申请条件,进一步完善净资产等准入安排。二是完善基金托管人监管安排,建立外国银行总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信息系统跨境部署和数据跨境流动相关要求;持续强化风险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丰富行政监管措施。三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允许申请人在获得核准后再开展人员、系统、场所等方面的筹备工作,优化申请材料及现场检查安排。四是统一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有关要求一并纳入《托管办法》。

  “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是国家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步骤之一。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不仅仅是指外资银行可以在国内设立独资或者控股金融机构,其实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在获得业务资格上,也要日渐与国内的金融机构一视同仁,也就是‘国民待遇标准’的原则,托管资格是其中的一种资格。”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对于将净资产最低要求提升至200亿元,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主要是为了有效提高基金托管人的抗风险能力。我国居民的理财需求不断增加,基金规模不断上升,与此同时,国内资本市场与境外市场联动性增加,一旦金融市场大幅波动,可能会带来较大的金融资产投资损失,提高净资产准入标准,有助于提升基金托管人的抗风险能力。同时,净资产比较高的托管机构,本身的研究能力比较高,风控能力也比较强,这可以降低基金托管风险,也可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已有3家外资银行递交申请

  据证监会网站,4月份,证监会已经接收了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和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3家外资银行在华分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申请材料,目前均处于补正中。而在2018年10月份,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已经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截至目前,渣打银行已为20多家本地基金公司和券商提供托管服务,托管了近70个产品。

  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我国公募基金规模16.64万亿元,私募基金规模14.25万亿元。

  外资银行取得托管资格后对国内金融机构有何影响?对此,潘向东表示,外国商业银行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监测方面比较成熟,将对国内商业银行产生一定的竞争压力,影响国内商业银行完善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与此同时,外国商业银行对海外经济、市场比较熟悉,对涉及境外投资的基金吸引力较大。对于基金公司来说,将会多些选择,在托管费方面也会增加相应的议价能力。对整体金融市场而言,有助于提高基金托管的服务质量、市场效率,降低基金托管风险。

  鲁政委表示,实际上,面对外资银行的竞争,国内金融机构仍具有一定优势。从目前来看,国内金融机构更愿意将托管业务交给国内金融机构。而外资基金公司可能出于此前的合作基础,会更倾向于选择外资银行作为托管合作方。“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允许银行获得托管资格,也有助于加速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使得海外基金加快国内布局。”

  需注意跨境数据流动

  在当前背景下,允许外资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引起市场人士对金融安全的思考。

  潘向东表示,虽然外国商业银行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在实施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时,仍要注意国家金融安全问题。另外,要充分做到中国分支机构和外国母银行的充分隔离,注意数据存储等方面的安全,避免境外资本市场波动,波及在中国进行基金托管的分支机构。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托管其实履行的也是信托义务,外资银行分行托管的资产要严格与母行资产进行隔离。监管要注意在极端的情况下,外资银行托管业务可能给国内市场带来的困扰。”鲁政委表示,所以,在允许外资银行取得托管资格的同时,我国跟外资银行所在国家的监管备忘录,尤其在出现极端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就变得非常的重要。另外,从对等的角度考虑,我国金融机构能否在这些外资银行母国也取得托管资格,也需要予以考虑,这属于国际金融合作中的一部分。

  《托管办法》起草说明显示,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可能涉及数据跨境流动问题。为此,证监会拟在《托管办法》中明确:一是基金托管人应当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保护基金业务数据及投资者信息安全,防范信息泄露与损毁。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机构、个人提供基金业务数据及投资者信息。二是要求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时,提交与总行之间系统隔离、访问控制、信息隔离等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以及规范数据跨境流动管理的说明文件。

(责任编辑: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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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08:55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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