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湖南中宝立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且未履行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义务,被湖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在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工作中,湖南证监局发现湖南中宝立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湖南中宝立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中宝立信-韶峰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韶峰3号”)进行风险评级。
二、湖南中宝立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义务。在“韶峰3号”净值持续低于预警线和止损线的情况下,未及时追加增强资金,也未及时将非现金资产变现,违反了与投资者签署的协议约定。
湖南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湖南中宝立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责任编辑: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