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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辽宁分公司2宗违法被罚 欺骗投保人等

2022年04月28日 14:5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8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2〕5号、6号、7号、8号、9号)显示,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称“大都会人寿辽宁分公司”)存在欺骗投保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行为及财务数据记载不真实行为。 

  决定书显示,2019年至2020年期间,大都会人寿辽宁分公司销售的部分保单中,有57件存在欺骗投保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问题,包括保险责任讲解不准确,遗漏保险合同重要内容等。 

  沈洪利时任该分公司直效行销渠道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田晶担任该分公司直效行销渠道负责人期间涉及上述保单41件,作为该分公司直效行销渠道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白维担任该分公司总经理期间涉及上述保单15件,作为该分公司时任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牛勇担任该分公司总经理期间涉及上述保单42件,作为该分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大都会人寿辽宁分公司通过“业务及管理费-其他”科目列支费用275636.24元,用于向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电销业务人员支付激励方案兑现费用;通过“业务及管理费-其他”科目列支费用116903.99元,用于向第三方人才服务公司支付费用,大都会人寿辽宁分公司并未发生真实招聘活动。上述行为导致财务数据记载不真实。 

  白维担任该分公司总经理期间涉及上述费用22819.64元。上述行为导致财务数据记载不真实。白维作为该分公司时任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牛勇担任该分公司总经理期间涉及上述费用94084.35元。上述行为导致财务数据记载不真实。牛勇作为该分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欺骗投保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辽宁银保监局决定对大都会人寿辽宁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辽宁银保监局决定对沈洪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四万元,对田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六万元,对白维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四万元,对牛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上述财务数据记载不真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辽宁银保监局决定对大都会人寿辽宁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辽宁银保监局决定对白维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四万元,对牛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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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8 14:53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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