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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开年1号罚单花落中信保诚人寿

2022年01月17日 11:2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7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显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7年至2019年8月,中信保诚人寿向部分客户提供海外(境外)体检服务,体检相关费用包含往返机票、住宿、自由行和餐饮等,属于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期间,银保渠道参加日本体检的客户70名,涉及保单86件,体检费用271.69万元;参加台湾体检的客户2名,涉及保单2件,体检费用5.96万元。个险营销渠道参加台湾体检的客户5名,涉及保单10件,体检费用15.4万元;参加日本体检的客户2名,涉及保单3件,体检费用6.05万元。时任总经理助理、银保业务部负责人任赓,时任客户市场部负责人季小弋均在相关签报上签批,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向投保客户提供海外(境外)体检项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中信保诚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任赓、季小弋警告并分别罚款10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 

  当事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人寿)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6层01-16号单元及5层07-10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黎康忠 

  当事人:任赓 

  职务:时任中信保诚人寿总经理助理、银保业务部总监 

  身份证号:21010519770212XXXX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金汇路 

  当事人:季小弋 

  职务:时任中信保诚人寿客户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高净值业务部副总经理 

  身份证号:11010819830414XXXX 

  住址:北京海淀区莲花池西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对中信保诚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信保诚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至2019年8月,中信保诚人寿向部分客户提供海外(境外)体检服务,体检相关费用包含往返机票、住宿、自由行和餐饮等,属于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期间,银保渠道参加日本体检的客户70名,涉及保单86件,体检费用271.69万元;参加台湾体检的客户2名,涉及保单2件,体检费用5.96万元。个险营销渠道参加台湾体检的客户5名,涉及保单10件,体检费用15.4万元;参加日本体检的客户2名,涉及保单3件,体检费用6.05万元。时任总经理助理、银保业务部负责人任赓,时任客户市场部负责人季小弋均在相关签报上签批,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参加海外(境外)体检客户清单、公司内部审批签报、体检费用报销记账凭证、调查笔录等证据资料证明。 

  针对上述事项,任赓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其本人无主观过错,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是提供海外(境外)体检服务,符合最新监管精神,符合行业趋势与公司精细化管理要求。三是银保业务部不是负责海外体检等增值服务体系的主管部门,其本人不是增值服务体系管理责任人,不应负直接责任。 

  季小弋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其本人签批涉及的海外(境外)体检客户数占比较小。二是其本人不是首次提供海外(境外)体检服务的发起者。三是其本人无主观过错,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对于任赓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会复核认为:一是任赓陈述的无主观过错缺乏证据支持,提出的违法行为已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等,不必然构成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二是为客户提供机票、住宿和自由行费用等其他利益,超出了健康体检服务范围。三是根据检查事实,银保业务部是海外(境外)体检的策划和组织实施部门,任赓时任银保业务部负责人,是该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对于季小弋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会复核认为:一是季小弋所在的客户市场部提供的海外体检客户虽相对较少,但不影响行为定性。二是季小弋不是违法违规行为的首次发起者,不影响行为定性。三是季小弋陈述的无主观过错缺乏证据支持,提出的违法行为已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等,不必然构成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 

  我会对任赓和季小弋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向投保客户提供海外(境外)体检项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中信保诚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任赓、季小弋警告并分别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1月4日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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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11:20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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