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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大同中支违法被罚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2021年10月12日 17:3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2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大同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同银保监罚决〔2021〕8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存在通过虚列业务宣传费以及增值服务费共套取资金162999元,导致财务报表不真实;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36447.68元等违法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大同银保监分局累计对中华财险大同中心支公司处以罚款21万元,对两名相关责任人分别罚款3万元、2万元。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一是虚列业务宣传费套取资金,导致财务报表不真实。2020年11月26日,中华财险大同中心支公司通过财务科目“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列支其他宣传费,向“大同市平城区顺缘日用百货经销部”转账46800元。上述经济事项没有真实发生,2020年11月30日,该经销部向中华财险大同中心支公司业务管理新渠道重要客户部经理吴维宫个人账户转回43200元。中华财险大同中心支公司通过此方式套取资金43200元,用于非车险业务维护。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赵亮东对上述事实负有管理责任,业务管理/新渠道/重要客户部经理吴维宫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虚列增值服务费套取资金,导致财务报表不真实。2020年12月19日,中华财险大同中心支公司通过财务科目“业务及管理费—增值服务费”列支增值服务费,向“天津市鸿宇电子商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账124840元。上述经济事项没有真实发生,2020年10月,该企业提前通过转账向中间人吴维建支付119799元,后吴维建又通过转账向吴维宫支付49999元,其余69800元通过现金方式支付,金额合计119799元。中华财险大同中心支公司通过此方式套取资金119799元,用于车险市场维护。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赵亮东对上述事实负有管理责任,业务管理/新渠道/重要客户部经理吴维宫负有直接责任。

  大同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大同银保监分局责令中华财险大同中心支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1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赵亮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吴维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间,中华财险大同中心支公司向代理人田莎支付的4笔手续费,金额合计36447.68元。田莎并未代理相关业务,在其收到手续费后4日内,又将手续费转入中华财险大同中心支公司业务管理/新渠道/重要客户部经理吴维宫个人账户上,中华财险大同中心支公司通过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36447.68元,主要用于公司车险市场维护。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赵亮东对上述事实负有管理责任,业务管理/新渠道/重要客户部经理吴维宫负有直接责任。

  大同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0)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大同银保监分局责令中华财险大同中心支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赵亮东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对吴维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大同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银保监罚决〔2021〕8号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永泰南路79号地矿国际写字楼十二层

  主要负责人:张瑞军

  当事人:赵亮东

  住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

  所在单位名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职务:总经理助理

  当事人:吴维宫

  住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

  所在单位名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职务:业务管理/新渠道/重要客户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当事人存在通过虚列业务宣传费以及增值服务费共套取资金162999元,导致财务报表不真实;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36447.68元等违法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一是虚列业务宣传费套取资金,导致财务报表不真实。2020年11月26日,中华财险大同中心公司通过财务科目“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列支其他宣传费,向“大同市平城区顺缘日用百货经销部”转账46800元。上述经济事项没有真实发生,2020年11月30日,该经销部向中华财险大同中心支公司业务管理新渠道重要客户部经理吴维宫个人账户转回43200元。中华财险大同中心支公司通过此方式套取资金43200元,用于非车险业务维护。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赵亮东对上述事实负有管理责任,业务管理/新渠道/重要客户部经理吴维宫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虚列增值服务费套取资金,导致财务报表不真实。2020年12月19日,中华财险大同中心公司通过财务科目“业务及管理费—增值服务费”列支增值服务费,向“天津市鸿宇电子商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账124840元。上述经济事项没有真实发生,2020年10月,该企业提前通过转账向中间人吴维建支付119799元,后吴维建又通过转账向吴维宫支付49999元,其余69800元通过现金方式支付,金额合计119799元。中华财险大同中心支公司通过此方式套取资金119799元,用于车险市场维护。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赵亮东对上述事实负有管理责任,业务管理/新渠道/重要客户部经理吴维宫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凭证复印件、账户交易记录以及业务回单、中国银保监会大同监管分局询问笔录、中国银保监会大同监管分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处以罚款1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赵亮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吴维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二、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间,中华财险大同中心支公司向代理人田莎支付的4笔手续费,金额合计36447.68元。田莎并未代理相关业务,在其收到手续费后4日内,又将手续费转入中华财险大同中心支公司业务管理/新渠道/重要客户部经理吴维宫个人账户上,中华财险大同中心支公司通过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36447.68元,主要用于公司车险市场维护。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赵亮东对上述事实负有管理责任,业务管理/新渠道/重要客户部经理吴维宫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由保险个人代理合同复印件、手续费支付业务凭证、田莎银行卡交易记录清单及转账记录复印件、中国银保监会大同监管分局询问笔录、中国银保监会大同监管分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事实的情况说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0)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的规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处以罚款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赵亮东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对吴维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同银保监分局

  2021年9月28日

(责任编辑:马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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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17:37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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