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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人寿3宗违规 遭暂停新增股权和其他金融资产投资

2021年01月28日 10:2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8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27日下发对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横琴人寿”)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国银保监会在现场调查和非现场监测中发现横琴人寿存在三宗违法违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保监会拟对横琴人寿采取6个月内不得新增股权和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整改报告等三项监管措施。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号显示,横琴人寿一是投资管理能力不符合监管规定。该公司于2018年和2019年分别取得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股权投资管理能力备案。随后,该公司将相关专业人员调整至资产管理事业部其他岗位,导致公司不符合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原股权投资管理能力对专业人员的要求。

  二是横琴人寿违规开展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截至2020年6月末,横琴人寿投资的信托计划,部分合同载明受托人不对或无法对信托计划资金的实际用途进行监控,违反了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相关规定。2019年4月末和6月末,该公司其他金融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为25.23%和25.14%,违反了保险公司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监管比例的规定。2019年6月,横琴人寿签订再保险合同,当年8月仅支付少量结算金额,2020年3月与交易对手签订补充协议,决定延期支付剩余的再保费金额。公司开展此类短期再保险业务,后续支付剩余再保费的意愿不足,不具有合理商业实质。

  三是横琴人寿违规购买债券和不动产。2020年5月,横琴人寿投资的债券违反了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2019年8月,该公司购置的自用不动产,在支付投资款项后未及时完成该不动产物权的权属变更登记,且在项目违约后未向银保监会报告,违反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9〕40号)附件2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第九条、《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第八条、《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58号)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等监管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拟对横琴人寿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新增股权和其他金融资产投资。

  二、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时整改投资管理能力以及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和信托计划等存量投资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调查发现的相关投资风险,确保持续符合中国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整改报告。

  三、应严格规范开展再保险业务,确保相关业务依法合规运作。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第九条: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五)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六)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间接投资股权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项的限制。

  前款所称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资金信托应当由受托人自主管理,并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及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第十条: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发行人除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2.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3.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二)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担保符合下列条件:

  1.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担保人资信不低于发行人的信用级别;

  2.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未被设定其他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担保财产,其价值不低于担保金额,且担保行为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担保金额应当持续不低于债券待偿还本息总额。

  (三)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中,短期融资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

  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担保,不完全符合本条规定的,纳入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管理。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发行方式或者簿记建档发行方式。其中,簿记建档发行方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发行前,发行人应当详细披露建档规则;

  2.簿记建档应当具有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簿记场所;

  3.簿记建档期间,簿记管理人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值守并维持秩序;现场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4.簿记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不得泄露或者对外披露。

  (五)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按照规定免于信用评级要求的,其发行人应当具有不低于该债券评级规定的信用级别。

  本办法所称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保险资金以物权方式投资不动产,应当及时完成不动产物权的设立、限制、变更和注销等权属登记,防止因漏登、错登造成权属争议或者法律风险。对权证手续设限的不动产,应当通过书面合同,约定解限条件、操作程序、合同对价支付方式等事项,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加强资产后续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设置专门岗位,配置管理人员,监测不动产市场情况,评估不动产资产价值和质量,适时调整不动产投资策略和业态组合,防范投资风险、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出现重大投资风险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风险原因、损失状况、处置措施及后续影响等情况。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号

  当事人: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金融产业发展基地2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亚东

  近期,我会在现场调查和非现场监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合规风险问题:一是投资管理能力不符合监管规定。你公司于2018年和2019年分别取得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股权投资管理能力备案。随后,你公司将相关专业人员调整至资产管理事业部其他岗位,导致公司不符合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原股权投资管理能力对专业人员的要求。二是违规开展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截至2020年6月末,你公司投资的信托计划,部分合同载明受托人不对或无法对信托计划资金的实际用途进行监控,违反了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相关规定。2019年4月末和6月末,你公司其他金融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为25.23%和25.14%,违反了保险公司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监管比例的规定。2019年6月,你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当年8月仅支付少量结算金额,2020年3月与交易对手签订补充协议,决定延期支付剩余的再保费金额。公司开展此类短期再保险业务,后续支付剩余再保费的意愿不足,不具有合理商业实质。三是违规购买债券和不动产。2020年5月,你公司投资的债券违反了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2019年8月,你公司购置的自用不动产,在支付投资款项后未及时完成该不动产物权的权属变更登记,且在项目违约后未向银保监会报告,违反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规定。以上事实有你公司向我会提交的报告等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9〕40号)附件2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第九条、《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第八条、《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58号)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等监管规定。

  我会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告知书要求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合理的陈述申辩我会已采纳。

  为加强非现场监管有效性,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我会拟对你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现告知如下:

  一、你公司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新增股权和其他金融资产投资。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时整改投资管理能力以及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和信托计划等存量投资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调查发现的相关投资风险,确保持续符合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向我会报送整改报告。三、你公司应严格规范开展再保险业务,确保相关业务依法合规运作。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月25日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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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人寿3宗违规 遭暂停新增股权和其他金融资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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