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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怎么卖?银保监会新规来了

2020年09月29日 14:23    来源: 农村金融时报    

  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

  继去年12月向业内征求意见后,银保监会日前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

  银保监会中介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半年多的时间里,《办法》充分吸收了各界的意见,进一步地调整完善,在不少地方都做了调整和修正。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调整是强化了持牌机构的持牌经营原则,对于一些合作机构进行了更明确的限制或禁止。”

  例如,《办法》第三条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为保护客户信息安全,《办法》还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等服务的合作机构,不得限制保险机构获取客户投保信息,不得限制保险机构获取能够验证客户真实身份的相关信息。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发布的《办法》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当前互联网企业快速发展,平台化的优势逐步体现,成为行业的一个鲜明的特点。因此,我们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提出了专门的要求。”

  具体来看:一是要求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二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三是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四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此外,对于业界关心的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区域和种类的问题,《办法》侧重从原则方向和政策角度进行规定。对具体的产品和区域政策,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具体说明。

  明确自营网络平台

  《办法》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并明确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对此,上述负责人也作出了解释。

  “长期以来,互联网保险的业务边界在哪?对很多问题的困惑源于对自营网络平台的认识不统一、不准确,此次《办法》对自营网络平台做了严格的、明确的定义。”上述负责人表示。

  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

  这也意味着,只有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除此之外,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均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比如说,有些机构是母公司、子公司、兄弟公司、高管出来办的科技企业或百分之百控股的科技企业等建立的平台,都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上述负责人解释说。

  “我们认为,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更是加强监管的主要抓手。”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并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主要是为了全面强化持牌经营理念,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另外,也有助于解决保险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难题,有助于杜绝截留保费、平衡市场力量、控制渠道费用,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保障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此外,针对当前一些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现象,银保监会中介部另一位负责人表示,只有持牌机构才能开展营销宣传活动。

  “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保险机构统一制作,标明所属机构的全称以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该负责人介绍说,“这些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本身不需要持牌。但是在上面发布保险营销宣传内容的机构和个人需要持牌。”

  此外,持牌机构要对所属从业人员进行相关资质的判断,要建立完善的培训系统,保证从事互联网保险营销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从业人员营销宣传的内容要经过持牌机构的同意和授权,从而保证从业人员的诚信水平和专业水平。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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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14:23 来源:农村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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