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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山西分公司违法遭罚 理赔记录虚假时间信息

2020年09月02日 17:3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于今日公布的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0〕20号)显示,经查,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山西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百年人寿山西分公司将同一被保险人的同一理赔事项案件撤销后又重新立案赔付,有关撤销案件均未由理赔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百年人寿山西分公司重新立案时,存在更改同一案件的出险时间、报案时间、理赔申请时间,并在理赔业务系统记录虚假时间信息的行为,涉及理赔事项28个、赔案81件、赔付金额108.98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百年人寿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对公司运营部经理赵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百年人寿山西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4日,负责人为赵庆亮。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日,注册资本77.95亿人民币,何勇生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用友网络”,600588.SH)、科瑞集团有限公司、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融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为第一大股东,各持8.47%比例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0〕2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山西分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32号华宇百花谷写字楼D座第32层         

  主要负责人: 赵庆亮     

  被处罚个人:赵倩  

  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职务:百年人寿山西分公司运营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百年人寿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百年人寿山西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百年人寿山西分公司将同一被保险人的同一理赔事项案件撤销后又重新立案赔付,有关撤销案件均不是由理赔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百年人寿山西分公司重新立案时,存在更改同一案件的出险时间、报案时间、理赔申请时间,并在理赔业务系统记录虚假时间信息的行为,涉及理赔事项28个、赔案81件、赔付金额1089759.20元。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业务系统理赔案件信息截屏及相关资料; 

  2. 公司情况说明; 

  3. 相关责任人任职资料、访谈笔录等; 

  4.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百年人寿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对公司运营部经理赵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0年8月12日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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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17:38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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