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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信保业务受重点监管 设半年过渡期

2020年05月20日 10:11    来源: 广州日报     赵方圆

  5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6项不得承保的信保业务与8项不得存在的经营行为。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记者了解到,2017年7月,原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试行期限3年,将于2020年7月到期。近几年,随着金融新业态的发展,信保业务风险发生了变化,《暂行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行业和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应符合五个要求

  在经营规则方面,《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信保业务的发展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所谓的“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针对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符合五个方面的要求。其中规定,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

  鼓励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办法》一方面通过压缩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扩大险种范围(即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控制风险敞口,防范业务风险;另一方面,《办法》通过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设置弹性限额的方式鼓励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通过适度调整业务类型,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发展新业务领域。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

  日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指出,《办法》的修订以风险为导向,短期内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主体会减少,但鉴于减少的公司市场份额均较少,且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故不会影响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整体发展和服务能力。通过设置弹性的承保限额,促使保险公司调整当前业务结构,预计融资性信保业务中个人消费类业务占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业务占比有所提高。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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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信保业务受重点监管 设半年过渡期

2020-05-20 10:11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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