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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阻击战,风险保障类保险产品开启降价空间

2020年02月06日 17:54    来源: 第一财经    

  疫情面前,社会大众的健康意识和风险保障需求大幅提升。为了适应当前形势发展,填补监管制度空白,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迎来新规,新规调整了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的现金价值参数,据测算,该类产品价格将下降3%~5%。

  由于原有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散落在不同文件中,有的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2月6日,银保监会公告称,于近日印发了《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下称《规定》)。

  记者了解到,自2013年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工作启动以来,银保监会先后配套修订了分红险和万能险精算规定,但普通险仍沿用《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没有单独的精算制度。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规定》从2019年年初就开始修订了,征求了两轮全行业意见,累计收集100多条意见反馈,大部分意见均被采纳吸收。“在这个时间点推出《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当前社会大众健康意识和风险保障需求大幅提升,《规定》在这方面有一些新的要求,有助于推进风险保障类产品的发展。”

  那么,《规定》将如何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对保险公司、行业带来哪些影响?填补了哪些监管政策空白?

  消费者:更容易地买到物美价廉的保险产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规定》调整了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的现金价值参数,有助于推动此类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提高消费者购买意愿,提升行业产品开发和销售积极性。据测算,风险保障类产品价格将下降3%~5%。

  此外,《规定》下调了年金保险、部分趸交保险产品定价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让产品更具有竞争力,消费者切实得到实惠。据测算,此类产品价格也将下降3%~5%。

  推动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规定》落地后,有多少保险产品价格会下降?适当调低风险保障类产品前几年现金价值,是否会影响消费者权益?是否会引发消费者投诉纠纷或退保?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各家公司在报备新产品的时候,风险保障类产品占大多数。绝大部分的产品都是风险保障类产品,还有少量的年金险或是长期储蓄类的两全险。目前普通型人身保险的占比越来越高,应该是超过了45%。”

  该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实务中发现保障类产品的消费者目前退保很少。降低前几年的现金价值后,可以使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消费者会实实在在的受到这个好处。

  “从中国香港还有境外其他保险市场来看,它们很多风险保障类产品前几年现金价值为0或者很低。这次我们也是像它们靠拢,使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在国际上更具竞争力、提高险企开发意愿。同时,适当对现金价值做调整,保险公司给予销售人员的费用支持可能会更多,也将提升销售人员销售风险保障类产品的积极性,有助于推动保险业转型升级,加大风险保障类产品的开发和推动力度。”他表示。

  此外,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正在积极推动重大疾病保险定义和发生率表修订,研究出台意外伤害保险纯风险发生率表,进一步推动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满足消费需求。

  保险公司:开发风险保障类产品积极性会提高

  《规定》出台后,会对保险公司带来哪些影响?保险公司是否会加快产品开发?保险公司在满足消费者的同时,如果管控好自身风险?

  根据《规定》,保险公司新开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审批或备案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但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取责任准备金。

  “老产品老办法新产品新办法。”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存量产品暂时不动,希望对新产品开发能够有更多支持。“对于老产品,在防范疫情过程中,通过扩展责任的方式,更好地满足大家需求。”

  2月1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中提出,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以往,对于保证续保的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提取等没有相关规定,此次《规定》补充了保证续保产品相关精算规定。

  “保证续保的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计提责任准备金,量非常小,不会促使公司‘弃旧售新“。补充了保证续保产品相关精算规定,填补监管空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称。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结合风险保障类产品、长期储蓄类产品的不同特点,细化了相关要求、差别设定的相关参数。《规定》提升了年金保险等长期储蓄类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标准,据测算,此类产品前几年的最低现金价值将提升5%~10%。

  该负责人表示,风险保障类产品价格有一定下降能够推动保险公司开发风险保障类产品的积极性,增加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而对于长期储蓄类产品,客户更看重的是储蓄增值,把长期储蓄类产品的现金价值适当提升,有利于保险公司防范投诉纠纷风险。使保险公司在满足消费者的同时,更好的适应市场变化。

  监管:填补政策空白

  银保监会表示,《规定》重点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监管导向:一是推动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三是适应当前形势发展,填补监管制度空白。补充了健康保险相关精算规定,新增对健康保险评估假设的相关要求;补充了保证续保产品相关精算规定,促进此类产品健康发展;适应当前市场快速变化,新增了非平准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相关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表示,以往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等规定主要参照人寿保险有关精算规定执行,此次《规定》新增了长期健康保险评估假设的相关要求,完善了健康保险精算体系。

  此外,以往对于保证续保的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提取等没有相关规定,此次《规定》补充了保证续保产品相关精算规定,有助于促进此类产品健康发展,防范风险隐患。

  另外,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变化,非平准保费的产品日益增多,《规定》适应市场变化,新增了非平准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等规定,填补了此类产品的监管空白。

 

(责任编辑: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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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6 17:54 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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