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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创展陕西分公司六宗违法遭罚31万 编制虚假报告

2019年03月28日 10:1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陕西银保监局处罚决定书(陕银保监保罚决字〔2019〕22号)显示,平安创展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未经核准任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销售从业人员未进行执业登记;销售从业人员离职未注销执业登记;营业场所变更未报告;设立分支机构未报告六宗违法违规行为。陕西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以罚款合计31.5万元。此外,相关责任人韩熠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4.5万元。

  对于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保险法》第170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

  对于未经核准任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保险法》第 121 条、第167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9万元。

  对于销售从业人员未进行执业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13 条、第32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00元。

  对于销售从业人员离职未注销执业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18 条、第32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00元。

  对于营业场所变更未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 14 条、第70 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00元。

  对于设立分支机构未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 14 条、第70 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1 万元。

  韩熠作为平安创展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对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未经核准任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营业场所变更未报告;设立分支机构未报告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171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32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79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合计14.5万元。

  相关法规:

  《保险法》第 121 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法》第16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法》第17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171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13 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1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32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 14 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领取新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70 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发生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所列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79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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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创展陕西分公司六宗违法遭罚31万 编制虚假报告

2019-03-28 10:10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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