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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寿险资阳两宗违法遭罚:编假报告 欺骗投保人

2019年01月29日 16:3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四川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银保监罚字(2019)5号)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资阳中支”)存在编制、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欺骗投保人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2017年6-12月,人民人寿资阳中支存在通过虚构银保条线培训会议报销费用的违法行为。周启后时任人民人寿资阳中支督训、谢江华时任人民人寿资阳中支总经理助理、吕敏时任人民人寿资阳中支总经理,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四川银保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人民人寿资阳中支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

  (二)对周启后警告并罚款贰万元(20,000.00);

  (三)对谢江华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四)对吕敏警告并罚款肆万元(40,000.00)。

  二、欺骗投保人

  2017年,人民人寿资阳中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吕伶、鲁建华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含误导内容的自媒体文章。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四川银保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人民人寿资阳中支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二)对吕伶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三)对鲁建华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综上,四川银保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人民人寿资阳中支警告并罚款贰拾壹万元(210,000.00);

  对周启后警告并罚款贰万元(20,000.00);

  对谢江华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对吕敏警告并罚款肆万元(40,000.00);

  对吕伶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对鲁建华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四川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银保监罚字(2019)5号

  当事人一: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红盾小区办公楼93号三楼、四楼左侧

  当事人二:周启后

  身份证号:51052119800313****

  当事人三:谢江华

  身份证号:51108119811003****

  当事人四:吕敏

  身份证号:51102619720821****

  当事人五:吕伶

  身份证号:51102619701210****

  当事人六:鲁建华

  身份证号:5110261965110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资阳中支”)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人民人寿资阳中支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2017年6-12月,人民人寿资阳中支存在通过虚构银保条线培训会议报销费用的违法行为。周启后时任人民人寿资阳中支督训、谢江华时任人民人寿资阳中支总经理助理、吕敏时任人民人寿资阳中支总经理,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相关情况说明、财务凭证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人民人寿资阳中支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

  (二)对周启后警告并罚款贰万元(20,000.00);

  (三)对谢江华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四)对吕敏警告并罚款肆万元(40,000.00)。

  二、欺骗投保人

  2017年,人民人寿资阳中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吕伶、鲁建华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含误导内容的自媒体文章。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相关情况说明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人民人寿资阳中支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二)对吕伶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三)对鲁建华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人民人寿资阳中支警告并罚款贰拾壹万元(210,000.00);

  对周启后警告并罚款贰万元(20,000.00);

  对谢江华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对吕敏警告并罚款肆万元(40,000.00);

  对吕伶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对鲁建华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银保监局

  (四川保监局代章)

  2019年1月23日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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