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责任风险评级为D 银保监会下发监管函责令增资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4日讯 针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3季度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中国银保监会向长安责任险下发监管函(〔2018〕74号)。
监管函显示,长安责任2018年3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银保监会表示,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长安责任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二、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三、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根据监管函,以上监管措施自公司收文之日起执行,银保监会将视长安责任落实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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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行为外,还可以根据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显示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
(二)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三)责令调整资产结构或交易对手,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
(四)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
(五)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六)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对D类公司,除可采取对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整顿、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接管以及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