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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浙江省分公司被罚28万:编制虚假文件资料

2018年08月14日 21:14    来源: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8月14日消息,浙江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人保寿险浙江省分公司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综上,浙江保监局决定对人保寿险浙江省分公司罚款人民币28万元,对当事人沈荣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对当事人王倩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浙保监罚〔2018〕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18号401-413室

  负责人:王倩

  当事人:王倩

  身份证号:33010619650714XXXX

  职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

  当事人:沈荣

  身份证号:33050119720329XXXX

  现任职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浙江省分公司”)及王倩、沈荣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人保寿险浙江省分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决定予以部分采纳。此后,我局依法再次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人保寿险浙江省分公司及王倩、沈荣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人保寿险浙江省分公司及王倩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寿险浙江省分公司及王倩、沈荣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一)人保寿险浙江省分公司部分业务中存在投保单或核心业务系统中记载的投保人的电话、手机号码与销售人员手机号码相同的问题,涉及保单10件,保费共计353755元。

  (二)人保寿险浙江省分公司部分个人医疗保险理赔案件中存在加油发票、出租车发票、高速过路费发票等原始凭证的日期不在理赔调查期间的情况,涉及赔案(保单)14件,金额总计1423元。

  以上2项合计,涉及保单24件,涉及金额355178元。

  二、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

  2015年8月11日,人保寿险浙江省分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沈荣分管合规部、业管部。2015年8月12日,《关于调整总经理室班子分工的通知》(人保寿险浙发〔2015〕140号)明确,“沈荣分管合规部、业管部”。截止检查日,沈荣未经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

  沈荣,分管业管部,为第一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倩,人保寿险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为第二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人保寿险浙江省分公司情况说明,王倩、沈荣等相关人员笔录,相关业务财务凭证复印件、保单信息、业务系统信息、内部审批流程记录、人事管理制度、会议纪要、任命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人保寿险浙江省分公司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人保寿险浙江省分公司罚款人民币2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沈荣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人保寿险浙江省分公司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人保寿险浙江省分公司罚款人民币8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王倩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3.510, 0.01, 0.29%)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保监局

  2018年8月9日

(责任编辑:马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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