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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市场和谐 定纷止争促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落地

2018年12月08日 07:14    来源: 证券日报    

  ——专访中国期货业协会会长王明伟

  本报记者 左永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联合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近日,就中国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的经验和成绩,《证券日报》记者专访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长王明伟。

  《证券日报》记者:众所周知,调解员在整个调解过程中至关重要,协会是如何选拔、聘用、培养调解员的呢?

  王明伟: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员聘任管理办法》规定,调解委员会成立后,协会即刻开展了调解员推荐登记工作,委员会从地方期货业协会推荐的139名候选人中筛选出133名调解员(兼职)进行登记聘任,调解员分布于全国各个辖区。

  协会高度重视调解员素质和能力建设,在遴选过程中从严把关,严格依据期货行业特点和协会调解工作需要进行选择。为了规范调解员行为,提高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切实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协会每年邀请调解专家、学者、执业律师等资深讲师对调解员开展培训,从调解方式方法、调解法律适用、调解案例回顾等多方面开展交流讨论,提升行业调解员队伍的实战能力。目前协会已经初步建立起一支能打硬仗的专业调解员队伍。

  《证券日报》记者:协会的调解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可否把“独门秘籍”拿出来与大家分享一下。

  王明伟:“独门秘籍”谈不上,有几点心得可以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第一,协会开展调解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的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增进民生福祉为根本目的,严格贯彻落实国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证监会有关加强投资者保护的要求,努力拓宽期货纠纷解决渠道,积极维护市场与行业和谐稳定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做好调解工作,要确保纠纷调解工作能够与投诉和自律监管工作有效对接。协会在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工作中发现,该项工作与纠纷调解密切相关,很多咨询投诉属于投资者与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从业人员的一般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的方式予以高效解决。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协会通过制定《中国期货业协会投资者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合理设定调解规则等方式,打通了投资者咨询投诉、纠纷调解、批评惩戒等相关工作环节,实现了“对外一站式,对内有分工”的工作要求,也实现了对调解工作的有效保障。

  在具体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工作中,投资者申请调解其与期货经营机构纠纷的,咨询处理部门及时将案件移交到纠纷调解部门进行调解。在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机构进行调查时,投资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的,协会对违法违规的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依规从轻处理。但期货经营机构与投资者达成调解协议又不履行的,协会将视情形从严、从重处罚。

  第三,统筹规划,借助行业力量建立健全纠纷调解协作机制。协会在开展调解工作伊始,便确立了“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协同高效”的思路,沿着这一思路,协会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整合行业力量,将地方期货业协会纳入到调解工作框架中,充分依托地方协会“点多面广、接近一线”的优势开展工作

  ,既扩大纠纷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又能更好地发挥期货业协会、地方期货业协会的各自优势,也便于争议双方就近选择调解地点和调解员,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2018年6月份,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按照系统内单位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加强合作的精神,协会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就

  期货纠纷调解事宜达成合作协议,充分发挥双方资源优势,共同推进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做好纠纷调解工作,离不开法院、监管部门、协会三方的通力合作。以协会近年来处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委托案件为例。能够成功化解投资者与期货经营机构之间的纠纷,与法院、监管部门和协会的共同努力密不可分。最高法人民法院按照《通知》要求正式发函委托协会,在调解过程中给予协会提

  供法律适用和场地支持,依据协会调解协议快速制作民事调解书,从法律层面高度提升了协会调解工作的重要程度,同时也赋予协会调解协议更高级别的法律保障,使协会的调解工作更具权威性。投保局和地方证监局的密切关注,一方面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采用诉调对接的柔性方式化解纠纷,避免了矛盾的

  升级和激化,维护了行业声誉;另一方面亦从行政监管的角度确保了本次调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协会作为行业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一方面努力配合最高法和投保局积极推动调解工作落地见效;另一方面作为会员单位的“娘家”,向法院系统详细介绍行业知识和惯例,确保会员的

  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协助调解员积极发挥“润滑剂”的作用,缓和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促成双方和解。由此可见,司法、行政和行业调解组织的相互协作才是高效、稳妥完成调解工作的重要基础。

  《证券日报》记者:协会处理了这么多纠纷,当事人的反响怎么样呢?

  王明伟:说起当事人的反响,我想举两个例子来说明。2015年6月份,协会接到某新疆投资者的电话投诉某期货公司乌鲁木齐营业部强行平仓事宜。考虑到纠纷涉及少数民族同胞利益,协会非常重视,从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大局意识出发,先后由协会相关部门的同志按照预调解程序对案件进行了

  几次调解,深入浅出的为少数民族投资者讲解了期货交易、结算、平仓的知识和各项规则,平均每次电话沟通的时长在2个小时左右,安抚投资者情绪。同时,协会启动与地方协会的调解协作机制,由新疆协会的同志在当地配合,积极组织现场调解工作,在地方协会工作人员和协会聘请调解员的共同斡旋下

  ,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化解了矛盾。投资者还专门致电调解员表示感谢。还有就是2017年,某期货公司和客户发生纠纷,双方有和解的意图,但是又都担心对方毁约,彼此都不信任。协会在知悉情况后,以行业自律组织的身份介入进行调解,确保调解过程公平、公正,涉事双方均对调解结果

  表示满意,顺利签署并履行了调解协议。

  总的来说,期货案件与一般案件相比,具有专业性更强,部分投资者对期货交易规则了解不够深入的特点,如果寻求诉讼解决问题,案件的质证、庭审过程将变得复杂而漫长,法院、投资者、期货公司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过高得不偿失,且在诉讼的过程中可能会加剧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

  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而调解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不完全依赖于证据,以协商对话和相互妥协的方式解决纠纷,允许当事人依据地方惯例、行业习惯进行自主选择,经当事人理性协商取得双赢的结果。流程上更为灵活高效,成本更为低廉,符合当事人和社会解决纠纷的需要。因此,对于这种涉及

  期货领域的经济纠纷案件,尤其是法律关系相对复杂、质证困难、双方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引入行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一方面可以解决多方面和多层次的纠纷和利益诉求,有利于保守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降低对双方关系的破坏和道德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约公共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在纠纷解

  决的同时,改善社会关系、弘扬和延续传统文化与公共道德,避免矛盾升级,促进社会和谐,减少过激行为的发生。

(责任编辑: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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