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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市扩大开放呼唤期货法

2018年09月18日 07:01    来源: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我国期货市场法制建设滞后于市场发展。从细分市场看,证券法、基金法、保险法和信托法,均已出台并实施,唯有期货法至今仍未推出。随着期货创新业务以及国际化业务的深入推进,期货市场立法已迫在眉睫

  如果把金融工具看作高速行驶的汽车,那么金融工程基础设施就是高速公路,金融立法则相当于交通法规。对于我国期货市场而言,基础设施已具规模,期货品种创新有序推进,风险管理工具日益丰富,“高速路上的车”越来越多。而且,随着金融对外开放的深入,“驾驶员”开始呈现全球化趋势。如何让高速行驶的“汽车”依法依规各行其道,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呼唤期货法尽早出台的声音越来越大。

  9月15日,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表示,证监会正集中精力把期货法的立法工作稳步向前推进。

  市场“提挡换速”

  我国期货市场正处于从量变到质变发展的提挡换速时期。

  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已连续多年是全球最大商品期货市场,国内4家期货交易所均进入世界十大期货交易所行列。随着商品期权、原油期货上市以及铁矿石期货国际化,市场进入多元开放的新时代。期市对外开放呈现品种、机构、投资者三箭齐发的良好态势。我国已上市期货和期权品种共58个,特定品种对外开放的路径基本形成,深度、广度逐步扩展。原油期货上市以来,市场规模已跃居世界第三。期货服务业扩大开放政策正式落地,“引进来”“走出去”同步推进。配合市场开放,期货交易所积极深化境外布局。

  截至2017年底,我国共有149家期货公司,下设65家风险管理子公司、11家资产管理子公司,1677个遍布全国各地的营业部,通过经纪业务、资管业务、风险管理业务、投资咨询业务等,搭建起多层次的服务实体经济的网络,有力推动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功能的发挥。

  可以说,我国期货行业发展方向更加明确,就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战略。

  法制建设滞后于市场

  整体来看,我国期货市场法制建设滞后于市场发展。从细分市场看,证券法、基金法、保险法和信托法均已出台并实施,唯有期货法至今仍未推出。随着期货创新业务以及国际化业务的深入推进,期货市场立法已迫在眉睫。

  在期货市场发展初期,法规制度建设几近空白。期货市场监管从“多头分散”到“集中统一”演进。市场早期由相关行业部委和地方政府分头监管。

  1998年国务院明确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垂直管理和集中统一监管。2000年12月份,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期货业形成了证监会行政监管、交易所一线监管和协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制度。

  2006年成立的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实现了期货市场数据大集中,从而确立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五位一体”的期货监管工作机制。

  此外,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已经形成了以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为核心,证监会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的自律管理规则等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制度规范体系。但是,市场层级最高的法律文件仅有行政法规,缺乏上位法对市场发展进行引导和规范。

  业内专家表示,我国期货法立法历经20年,早在2013年,期货法已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已审议通过了期货法(草案)。就在今年9月7日,期货法已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

  对外开放需法治护航

  大而不强,是我国期货业的难言之隐。从国际期货史看,英国、美国在其工业化过程中利用大宗商品的进出口机遇,形成了在全球农产品、能源、有色金属等商品的全球定价影响力和相应的定价中心,而日本并没有把握住这个机会。如今,我国同样面临这样一个大宗商品进出口的机遇,但由于开放度不够,我国期货品种虽然在交易量上遥遥领先,但并未形成定价的影响力。

  期货市场主要包括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当今世界,几乎每一个大宗商品都面对全球统一的市场,没有国界。这客观上要求有影响力的商品期货市场必须实行全球化交易,投资者来自全球,否则决定出来的期货价格就不能准确反映大宗商品的实际供求关系。因此,期市话语权要走出国门,则需要全球的企业、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参与才能实现。这也是我国期市大力推进对外开放的重要背景。

  方星海表示,金融市场是规则先行的市场,国际投资者对高标准规则的需求十分强烈。证监会充分认识到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对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大力推动期货法立法进程。

  证监会原副主席姜洋表示,“通过调研发现,由于期货法尚未正式出台,境外投资者最担心的问题就是在我国境内参与期货市场合规经营通过不了,最后产生诸多民事纠纷问题难以解决”。姜洋认为,期货法涉及整个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

  大商所党委书记、理事长李正强表示,国际化使市场面临新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或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来改进。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认为,历史上形成的阶段性办法,不再适宜扩张到其他衍生品,否则期货市场国际化会受到阻碍。我国期货市场存在很多本土化的规则,不足以支撑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出台能覆盖场内及场外衍生品领域、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期货法时不我待。

  专家们表示,期货法的出台,将为我国建立国际化的大宗商品定价中心提供法律保障,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及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提供法律支持。在对外开放过程中,还会极大地增强国内市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和信心。可以说,期货法的出台,决定着期货市场的功能发挥程度和对外开放深度。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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