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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事股指期货结算业务拟需要缴2亿元备付金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5月17日 09:02
申林英  
    日前,记者从银监会获悉,有关《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期货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已经下发,银行预计可以三种模式参与股指期货。该办法将初步明晰商业银行作为中金所特别结算会员以及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准入门槛及监管标准。   

    据了解,《意见》共有六章八十四条,分为总则、资格的取得与终止、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部分内容。商业银行可申请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以及中金所特别结算业务资格,银行可通过旗下基金管理公司参与投资股指期货业务。目前,银监会正式受理前两项业务还有待证监会正式批准中金所开始受理金融期货业务后才能进行,目前仅限于在境内设立的中资全国性商业银行,即外资银行尚不在此之列。负责起草该《办法》的有关人士称,《办法》尚在开始征求意见阶段,还有很多不确定性,正式出台时间还需本月中旬征求意见完毕后进一步修改,预计需6月份有望形成正式送审稿。虽然申报工作仍未启动,但交行、民生、建行、工行等商业银行均对成为中金所第一批特别结算会员充满信心。   

    该《办法》突出了银监会与证监会的监管协调,两部门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期货市场发展需要,对申请这两项业务资格的银行进行审批。证监会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将联合银监会对申请银行相关业务的筹备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有关申请材料须经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时将是否受理的决定通知银监会,银监会则自证监会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该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决定。而是否同意申请期货结算业务则需自证监会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银行,同时通知中国证监会,只有获得审批后才能向中金所递交会员资格申请。   

    《办法》还显示,银行申请期货结算业务资格,首先必须通过银监会的15项审核标准,包括: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资本充足率达到银监会规定的标准;具有银监会批准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期货结算业务部门有符合业务需要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等。银行申请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须达到银监会规定的标准,在全国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具有健全的保证金管理制度等。   

    据了解,满足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同时开展上述两项业务,但必须将期货保证金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与自有资金账户相互独立、分别管理,同时纳入证监会保证金独立存管框架内。为保障非结算会员利益,需为每个非结算会员开立一个内部专门账户,明细核算,其非结算会员的客户出入金,只能通过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账户办理。该办法还界定了中金所和特别结算商业银行之间的法律义务关系,并依照证监会和期交所的规定,建立对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交易所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限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等,该银行可以根据非结算会员的资信及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标准等。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在银行和期货业内引发争议的是,银监会对银行从事期货结算业务提出以自有资金至少缴纳2亿元结算备付金的持续性监管要求,这远高于中金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特别结算会员5000万元的基础结算担保金要求。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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