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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6月20日,国内基金业再次爆出人事大地震:易方达基金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江作良辞职了!作为易方达基金公司的“大佬”,他的辞职在业界引起了极大的震动。那么,他究竟是为什么辞职呢?

易方达投资总监江作良
易方达基金“教父”江作良去职
2008年6月20日,易方达基金公司发布公告,该公司副总裁兼投资总监江作良(简历)已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获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据悉,江作良离职后,不会转投其他基金公司,而是将离开公募基金业。
江作良——易方达基金公司投资总监,虽然为人处事异常低调,但在基金业内的知名度颇高。
江作良作为公司筹建者之一,自2001年4月易方达基金公司成立以来,就一直在该公司工作,曾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科汇基金的第一任基金经理。从2002年8月23日至2007年7月12日的5年期间,他一直担任易方达平稳增长基金的基金经理,是国内任职最长的基金经理之一,为中国开放式基金的管理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这一公告在基金业内可谓之“一石击起千层浪”,江作良作为易方达基金的教父级人物,也是公募基金中硕果仅存的“大佬”之一,他的离开引起坊间的颇多关注和热议。让人略感惋惜的是,江作良辞职的主要原因竟然是“炒股炒成了股东”! 详细
南方日报:江作良辞职得小义失大义
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偏安广州的易方达基金能有今天之鼎盛局面,江作良领衔的投研团队居功甚伟;而江作良为首的一批投研元老,打造出的学院式氛围,培养出了一批批优秀的基金经理;在媒体人看来,江作良低调、朴实、持重、清心寡欲、超然物外。然而,他真的辞职了。
也许的确影响太大,同之前众多基金行业人事变动遮遮掩掩不同的是,易方达基金很快将此事予以公告,并指江作良辞职非为权为利,而为了成全易方达阳光投资之“义”。据公司称,2000年江作良还在广发证券之时,作为发起人投资了一家制造业公司,若干年之后,该公司即将IPO上市;虽然公司咨询了资深法律人士后认为,这样的长期实业股权投资并不同现行法规抵触,但江作良绕不过一道坎:如果买入这只股票,容易被理解为易方达拉抬股价、利益输送;如果避开这只股票,又可能使投资者失去一个可能的投资获利品种,这具有造成潜在的利益冲突的可能性。所以,他决然还是要离开一手参与缔造的易方达。
如果除了这个理由外,江作良辞职没有其他的更深的背景,那么对于这件事,笔者认为再次折射出现行基金法规的一些陈规已经成为阻碍基金业发展的绊脚石。根据现行法规,基金公司员工甚至包括其亲友都不能投资股票,而在欧美等成熟市场,证券从业成员只要履行申报程序,没有和职务行为相冲突即可,之前大量基金业精英大量流失到私募,同不能“炒股票”有莫大干系。实际上,基金从业人员不能炒股票,只能防君子不能防小人,反而助长了老鼠仓现象。 详细
辞职内幕:参股立立电子江作良夫妇暴赚逾亿元
江作良宣布辞职,辞职的原因是江作良曾于2000年参与一家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而该公司正是今日上网发行的立立电子(002257)。立立电子招股意向书显示,江作良的妻子李莉共持有立立电子481万股,持股比例为6.24%,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江作良夫妇对立立电子的投资约为751万元,这笔投资有望增值到近1.38亿元,收益率超过16倍。
早在2000年6月立立电子成立之时,李莉就以发起人的身份拥有公司1%的股权(10万股)。在2002年5月18日、2004年7月11日,立立电子分别增发股份1052万股、3000万股,江作良分别认购了57万股、300万股。2006年9月,江作良将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其妻李莉。截至该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李莉共持有立立电子481万股。 详细
基金大佬江作良的超前与制度的滞后
虽然现行法规并未对基金公司员工进行私募股权投资作任何限制,但问题是:一旦基金公司员工投资了PE,好不容易等到投资的企业上市,正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变现获取不菲收益时,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却横在他们面前。为了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基金公司目前已建立了员工及其配偶、子女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个人股权投资活动的申报、审查、登记、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日常管理,但如果基金从业人员投资的企业上市,原来的股权就变成了股票,与现有的相关规则出现抵触。
毫无疑问,基金公司员工尤其是投资人员,在产业分析、企业价值挖掘等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不少基金经理本身以前就是做投行的,他们有着丰富的人脉资源,也更加了解私募股权投资。他们本人亲自涉足这一领域,应该说是轻车熟路,相信这也是江作良投资立立电子而大获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但进行私募股权投资本身也存在巨大的风险,一旦企业上不了市或者清盘,投资人难免遭到巨大损失。即使是上市了的,中间也要经历动辄三五年的过程,投资者无疑须付出可观的时间成本。
不少证券业专家表示,对于这方面的监管,应当保持更高的灵活性,更加人性化。对于基金公司从业人员投资股权,不能在“禁止股票交易”的规定下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把他们置于被迫辞职的境地;在信息披露、报备手续等相关法规制定上,应当未雨绸缪,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而对于违规交易以及利益输送者,则应施以重典。 详细 (王晓熙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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