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5月10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对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有关规定做出调整。
"新版"QDII利在多方
促使新版QDII产品出炉
QDII闸口放宽,无疑将促使各家商业银行抓紧研究和推出新的QDII产品,改变其前期“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境遇。
新版QDII上路“一石三鸟”
有助于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以及缓解国内流动性过剩,略微给过热的 A股市场降温。
港股成“香饽饽”
境内居民最为关心的莫过于产品的资金今后将投向哪类市场和哪些金融产品。香港市场的H股和红筹股将是QDII产品的最大投资目标。全文
收益或再尴尬
费率成本较高
业内人士称,新版QDII产品流动性强,但费率成本比较高。全文
不保本
产品销售好坏,很大程度取决是否赚钱。若市场出现赔钱或赚钱不足,QDII仍可能遭遇尴尬,甚至发生产品提前清算。 全文
风险:
市场风险 由于境外理财产品的收益完全取决于所投资的市场或者是某一种货币的表现,因此在这个市场出现巨大波动时,投资者购买该产品的收益率就会比较低。 流动性风险 一般而言,境外代客理财产品规定不提供提前赎回,投资者需持有本产品直至到期。汇率风险 境外代客理财产品本金在到期日以预先约定的远期汇率结汇,如果到期时人民币汇率高于该远期结汇汇率,投资者的实际收益将因此降低。全文
投资三攻略:
选择成熟的管理团队
对于购买QDII产品来讲,选择好经营QDII的管理团队至关重要,因为这是成功投资的第一步。
选择成熟的目标市场
对保守的投资者来说,申购QDII可以多选择一些成熟市场以及次成熟市场的股票以及基金产品;对追求收益率的投资者来说,为了获得更好的收益,赌一把也是一种选择。
选择持仓比例高的产品
新版QDII产品的产品结构主要侧重于产品的持仓比例。持仓比例越高,所带来的收益可能就越大。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9月6日发出的《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基金公司办理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取得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并取得境外证券投资的额度。这两者可以同时申请,并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认购、申购基金,以及赎回或分红时,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认购、申购基金时,居民个人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全文
发行货币不同 银行QDII产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两种,基金QDII暂时只能推出外币产品。 投资对象不同 银行QDII投资的是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银行QDII中虽已推出挂钩股指的结构性产品,但其最终收益率并不简单随股指变化呈正相关变动。基金QDII则进行直接投资,收益基本与所投资资产类综合表现呈同向变动。风险与收益不同 基金QDII与银行QDII中的结构性产品,都有不及储蓄存款收益的可能性。
流动性不同 基金本是流动性很强的产品,且在保本期内赎回费率相对较高。而产品型银行QDII以半年至1年半为投资周期,大多属短期产品。 全文
基金公司QDII的客户群体与募集方式
对海外市场有一定了解的投资者和拥有外汇资产的各类大型机构将是基金公司QDII的重要客户。 全文
提升境外投资能力任重道远
QDII的推出,使基金公司的投资跨出了国门,因此提升境外的投资能力,仍然任重道远。全文
力助汇率机制改革:《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购汇进行境外投资,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支持汇率机制改革,也有利于缓解流动性过剩,进一步加强宏观政策调控。 调整外汇投资政策切合实际: 扩大保险资金来源;拓宽境外投资范围; 改进比例管理方式; 引入市场化“优选机制”。
强化境外投资风险管理:坚持制度先行原则;确定投资运行模式;实施机构分类监管; 慎用衍生产品规避风险。
颁布的新法规,较原有法规有了很大突破:投资品种拓宽;允许为了避险目的而进行衍生品交易;给予委托人、受托人更多互相选择的空间;对帐户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更为全面、科学的安排。
多样化投资风格: 保险公司可通过独立帐户或基金的形式进行投资。
多渠道规避汇率风险: 多币种、多品种的投资许可,避免集中投资于某一单一市场、单一品种而可能导致的风险积聚。
相关:保险境外投资大事记
为规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行为,备受市场关注的QDII管理办法终于浮出水面。证监会今年6月20日发布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并宣布从7月5日起实施,其中对券商和基金申请QDII业务作出了明确限定。
该《办法》的前提是必须符合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的规定。 证券公司还要符合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等条件。 全文
意义重大
QDII将促进基金投资风格转变
QDII利于国内市场建设
QDII加速证券市场国际化
使证券投资项目首由顺差转逆差
究竟能有几多利好?
H股表现强劲事出有因
利好效应有限全文
2007年4月10日,银监会《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标志着信托公司QDII正式获得制度上的承认,也为信托公司进入主流理财领域提供了平台。更重要的是为信托公司未来的业务模式提供了一个潜力未知的空间。
严限“最低消费”避风险 业界反馈: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风物长宜放眼量 全文
投资领域仍受限
银行不惧信托QDII竞争
推出时间不需太久
信托QDII“门槛”高
根据《办法》,信托公司要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其注册资本金不能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