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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
2001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将“依法治国”从治国方略的手段层次,上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重要目标的目的层次,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之内。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列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
2002年11月14日:党的十六大通过了部分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增写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容。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作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时提出,郑重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2005年2月: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谐社会的六大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位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首。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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