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全文
 ·律师法
 ·节约能源法
 ·民事诉讼法
 ·城乡规划法
    编者按: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此次常委会会议将继续审议城乡规划法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等一批法律草案。
节约能源法在两方面有很大进步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经济室副主任李命志表示,这次新修改的节约能源法在政府节能管理及自身节能两个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  [详细]
 最新报道
 ·专家:律师庭上发表言论不受追究但非无限制
 ·<节约能源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
 ·民事诉讼法修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两大顽疾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城乡规划法·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三审的城乡规划法草案明确提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遵循统筹城乡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亮点解析:
城乡规划应遵循统筹城乡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修改补充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修改规划应向原审批机关报告原规划实施情况
为增强规划实施的严肃性,防止随意修改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在修改规划前,应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民事诉讼法·解读
    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二十九次会议已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修改建议:
删除"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

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对破产还债程序作出统一规定,而且适用于全部企业,应将民事诉讼法这一章删去。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原草案规定:“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这一项再审事由,针对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不让当事人行使辩论的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应将“限制”一词改为“剥夺”,这样界限更清楚,更具有操作性。法律委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相应修改。
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原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再审。”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应以裁定形式决定再审。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律师法·解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律师法修订草案,草案把律师特许执业范围限定在法律服务人员稀缺领域,同时规定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律师,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专家普遍认为修改过的律师法修订草案比较完善,有望在本次常委会上获得通过。

修改建议:
律师特许执业条件从严限制

律师特许执业的范围不宜过宽,有的法学研究、教学人员并不一定具备律师执业能力。建议修改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可从事非诉讼业务

原修订草案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执业。”建议修改为:“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被罚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原修订草案规定:“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不得担任合伙人,不得申请个人开业。”建议将其修改为:“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禁毒法草案·解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今天第二次审议禁毒法草案,草案二审稿把公安机关负责的隔离戒毒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的劳教戒毒合并为“强制隔离戒毒”。
亮点解析: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一至三年
根据禁毒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改革现行体制整合戒毒资源
将完整的戒毒过程分为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实施和管理的两个阶段,不利于戒毒资源的统筹配置和合理使用。草案二审稿把“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 ·解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本次草案二审稿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做了规定;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至一年;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亮点解析
立法增设"一裁终审"
草案中增设的三类特殊案件“一裁终审”制度,将大大缩短劳动者的索赔之路,成为他们的维权福音。
赋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项职能
草案增加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三)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有望免费
再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申请仲裁时效期延至一年
法律委员会等研究建议,适当延长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修改为“一年”,并增加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的限制。”
节约能源法 ·解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昨日开始再次审议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如意见一致,此次修改过的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有望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审议通过。
改动建议:
细化责任制--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有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建议修改为:“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一个内容”。
建筑节能因地制宜--建议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工业产品节能审查要求--部分主管部门对执行产品的节能审查有一定难度,而修订草案也已规定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批和核准的时候,要对节能情况进行评估,已能够解决工业产品项目投资项目时的节能审查问题,所以经过研究,法律委员会认为,本法可不再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4日开始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聚焦第76条修改
存在问题:第76条规定不够具体
在双方都有过错或者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何做到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不够具体。
立法依据:第76条源于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主要修改:明确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比例
统一全国各地机动车责任比例标准,增强了可操作性。

行人有过错时
机动车方担责比例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行政强制法草案·解读
    10月24日,行政强制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二审。法律委员会认为,这部法律草案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初次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修改建议:
加处罚款上有封顶
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按日加处罚款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三。按日加处滞纳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千分之二”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不得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
“查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这是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的新规定。
严防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限制人身自由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新增加的这一规定,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更加严格。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为三个月
建议修改行政强制法相关条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法定的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阅读 更多... 
 ·<节约能源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 [2007-10-29]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2007-10-29]
 ·民事诉讼法修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两大司法顽疾 [2007-10-29]
 ·民事诉讼法 [2007-10-29]
 ·我国立法规定违章建筑强拆权由政府行使 [2007-10-29]
 ·城乡规划法规定: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权由政府行使 [2007-10-29]
 ·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在两方面有很大进步 [2007-10-29]
 ·律师法 [2007-10-29]
 ·节约能源法 [2007-10-29]
 ·城乡规划法 [2007-10-29]
 ·专家解读:律师庭上发表言论不受追究但非无限制 [2007-10-29]
 ·立法从民意出发 聚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 [2007-10-26]
 ·民诉修正案草案 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应再审 [2007-10-26]
 ·行政强制法草案 地方性法规不可设行政强制权 [2007-10-26]
 ·禁毒法草案 建议将行之有效的戒毒方法写进去 [2007-10-26]
 ·城乡规划法草案 建议增城乡规划公布公示的内容 [2007-10-26]
 ·城乡规划应遵循统筹城乡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2007-10-25]
 ·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城乡规划法草案等 [2007-10-24]
 ·修改后的律师法修订草案缩小律师特许执业范围 [2007-10-24]
 ·<专利法>修订案已提交国务院 有望明年通过 [2007-10-24]
 ·立法增设"一裁终审" 劳动者维权有望告别"马拉松" [2007-10-24]
 ·修法明确减轻机动车的事故责任 行人有责赔偿酌减 [2007-10-25]
 ·中国拟修法删除民诉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 [2007-10-24]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删去有关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规定 [2007-10-24]
 ·聚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 [2007-10-24]
 ·中国拟立法严防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限制人身自由 [2007-10-24]
 ·中国拟立法赋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项职能 [2007-10-24]
 ·禁毒法草案明确: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一至三年 [2007-10-2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明确: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2007-10-24]
 ·民诉法律师法等修订案有望通过 有助解决申诉难 [2007-10-24]
 更多专题
 ·年终策划:2007中国经济十大动词
 ·解读2008年投资策略报告
 ·年终策划:中华投资元年大史记
 ·2007年度财经风云榜
 ·聚焦07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
 ·投资者学17大报告畅想:外汇
 ·投资者学17大报告畅想:债券
 ·投资者学17大报告畅想:房产
 ·投资者学17大报告畅想:黄金
 ·"两拓并购案"因中国因素趋于复杂
 ·投资者学17大报告畅想:基金
 ·投资者学17大报告畅想:收藏
 ·投资者学十七大报告畅想:股票
 ·央企上市规范管理
 ·"港股直通车"投资指南
 ·油价冲百灼烧经济敏感神经
 ·七嘴八舌热议"带薪年假"
 ·华为:新劳动合同法第一个样本
 ·工行大手笔海外并购
 ·为自己财商充充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
 ·"换装"万能险吸引你眼球
 ·炒股人的花样年华
 ·重阳节:理财计划送给老年人
 ·工行跨行取现费拟提高
 ·十年依法治国 促进社会和谐
 ·棕榈油期货挂牌交易
 ·基金投资知识与投资者教育
 ·投资新选择--黄金期货
 ·"税收时代"细看税
 ·年内第八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胡润PK福布斯抢夺财富眼球
 ·回眸中国经济30年-经济指标
 ·回眸中国经济30年-劳动就业
 ·回眸中国经济30年-收入分配
 ·回眸中国经济30年-环境保护
 ·回眸中国经济30年-农村建设
 ·回眸中国经济30年-能源建设
 ·回眸中国经济30年-对外贸易
 ·回眸中国经济30年-区域经济
 ·回眸中国经济30年-金融改革
 ·回眸中国经济30年-资本市场
 ·回眸中国经济三十年
 ·尽享理财饕餮盛宴
 ·中国进入了新的物权时代
 ·股市Go-Go岁月-投资策略
 ·房贷新政"空降"
 ·"十一"道不尽的休闲游
 ·美食地图大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