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建议:删除"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
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对破产还债程序作出统一规定,而且适用于全部企业,应将民事诉讼法这一章删去。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原草案规定:“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这一项再审事由,针对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不让当事人行使辩论的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应将“限制”一词改为“剥夺”,这样界限更清楚,更具有操作性。法律委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相应修改。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原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再审。”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应以裁定形式决定再审。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修改建议:律师特许执业条件从严限制
律师特许执业的范围不宜过宽,有的法学研究、教学人员并不一定具备律师执业能力。建议修改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可从事非诉讼业务
原修订草案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执业。”建议修改为:“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被罚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原修订草案规定:“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不得担任合伙人,不得申请个人开业。”建议将其修改为:“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行人有过错时机动车方担责比例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修改建议:加处罚款上有封顶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按日加处罚款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三。按日加处滞纳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千分之二”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不得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 “查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这是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的新规定。严防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限制人身自由“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新增加的这一规定,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更加严格。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为三个月建议修改行政强制法相关条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法定的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