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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行某分行违法被罚 未合理审查单证真实性等

2021年09月14日 14:2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4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锡汇检罚字〔2021〕第2号)显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分行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责令该分行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81.99万元人民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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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行某分行违法被罚 未合理审查单证真实性等

2021-09-14 14:29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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