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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广东分行违法收2罚单 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

2020年01月13日 15:5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3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广州银罚字〔2019〕14号)显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以人民币33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共处以人民币3.3万元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广州银罚字〔2019〕18号)显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人民币23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2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序号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广州银罚字〔2019〕14号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该行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以人民币33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共处以人民币3.3万元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20年1月2日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广州银罚字〔2019〕18号

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该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人民币23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2万元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20年1月2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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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15:56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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