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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宁津农商银行某员工违法放贷1400余万 4年后仍任风控部门副经理

2019年11月12日 22:18    来源: 和讯网    

  曾帮助银行员工顶名贷款的人要注意了,可能被你帮助的银行员工已经升职了,但是你已经无法再贷款。

  日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宁津县农商银行风险管理部原副经理张某栋因违法放贷罪获刑。在这份裁定书中可以看到,张某栋违反、规避“禁止跨区域质押贷款”的禁令规定,违规向企业发放贷款,而且“坑”了多名当地农户。

  2009年下半年,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改制为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宁津信用联社)开展皮棉质押贷款业务,借款人将皮棉存放于德州银鑫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鑫棉业),再向原宁津信用联社申请质押贷款,银鑫棉业作为监管方负责监管、储存质押的皮棉。2011年初,张某栋调至宁津信用联社杜集信用社担任主任,专门负责与德州银鑫棉业有限公司合作皮棉质押贷款业务。

  2012年初至2013年7月,张某栋明知银鑫棉业只能作为皮棉储存方不能向杜集信用社申请贷款,而为了达到贷款归银鑫棉业使用的目的,其违反、规避“禁止跨区域质押贷款”的禁令规定,自己或安排他人联系当地农户冒充皮棉所有人和贷款人身份,根据银鑫棉业向杜集信用社提供的虚假《皮棉质押仓单》,违法发放贷款22笔,合计1475万元,使该贷款全部由银鑫棉业实际使用。后因银鑫棉业经营不善,最终导致1462万元的贷款本金未能归还。

  最终受影响的人是那些被张某栋联系顶名贷款的农户,其中一名农户表示,2013年5月,其帮张某栋顶名贷款,在一些空白手续上签了字之后就没有再管过,2014年底,其自己需要钱到杜集信用社贷款是才知道名下已经有了200多万元的贷款。除了一些农户,张某栋还找到杜集信用社的保安和伙房师傅冒名贷款,判决书显示,张某栋共让保安李某冒名顶替办理了4笔质押贷款。

  据了解,宁津县杜集镇前郝村村民郝某在帮忙办理顶名贷款后,后期知道贷款没还上,和其一样情况的十几个人一起去宁津农商银行,该行答复只能用家属名字办理贷款。

  事实上,在2013年宁津农商银行就已经查到张某栋违反“禁止跨区域质押贷款”并利用他人冒名贷款的相关违法行为,并且在2014年对银鑫棉业进行了起诉,最后没有得到可执行的款项才把该项不良核销。

  而这件事情对张某栋个人有何影响?判决书中披露,2013年7月到2017年4月,近四年的时间,张某栋已经坐到了宁津农商银行风险管理部副经理的位子上,如果不是时任宁津农商银行董事长违法违纪被调查,张某栋也许还可以在宁津农商银行惬意的当着领导。判决书显示,此案是在德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侦办该行董事长涉嫌职务侵占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张某栋违法放贷罪的线索,直到2017年4月21日立案侦查,张某栋被传唤到案接受询问。

  案件爆发后,乐陵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栋明知涉案贷款实际使用人与贷款人不一致,且质押物所有人不真实的情形,仍安排他人或自己联系人员冒名顶替,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且至今仍不能追回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张某栋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判决后,张某栋并不服气,并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辩称其不构成违法放贷罪,而且表示此事是根据领导指示以单位名义放款,时任联社主任张某对此十分清楚,同时辩称宁津县信用社对各分支机构由审计部门每月审计一次,如果信用社领导对顶名贷款一事不知情,不会这么长时间没有检查出来,也不会在知道德州银鑫棉业有限公司擅自销售了质押的皮棉后,马上就将顶名贷款一事弄清楚,并迅速在2013年8月15日与德州银鑫棉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

  最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采用张某栋的上诉请求,并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张某栋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马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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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宁津农商银行某员工违法放贷1400余万 4年后仍任风控部门副经理

2019-11-12 22:18 来源: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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