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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存款网销模式即将终结,金融消费者保护持续加强

2019年10月23日 09:04    来源: 第一财经     陈洪杰

  结构性存款发行迎来规范的同时,大量在互联网平台销售的结构性存款也将受到新规定的约束。

  10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有着严格的规定。上述通知称,应当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附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揭示风险,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不得对投资者进行误导销售。

  “尽管结构性存款风险很低,但若投资者第一次购买,必须要在销售专区进行录音录像,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在走访过程中,北京地区多家银行的理财经理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但记者发现,目前,结构性存款出现在不少互联网平台上,在进行简单的测试后,不需实行“双录”环节,直接就可以购买。

  另外,根据《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这意味着,结构性存款只能通过本行渠道销售,或者通过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

  互联网代销模式需规范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末,全国大型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为3.9万亿元,中小型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为7万亿元,共计约11万亿元。其中不少结构性存款产品出现在各大互联网平台上。

  不过,结构性存款的互联网代销模式即将终结。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称,结构性存款具有一定投资风险。与一般性存款相比,结构性存款产品结构复杂,收益存在不确定性,风险程度较高,应比照资管产品销售管理要求,适用更加严格的产品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通知》还称,在购买结构性存款中,销售文件约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需要注意的是,购买结构性产品必须通过发行银行渠道或者通过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并需要在银行指定专区内销售,还要进行“录音录像”,即双录。

  不过,第一财经记者在实测中发现,不少互联网平台依然兜售结构性存款,不存在“双录”的环节,并且在风险测评中,测评方式是互联网平台自身的智能测评,不是银行行内的风险偏好进行测评。

  10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称,银行保险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开发与业务匹配的风控模型和系统,配备专业人员,自主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估、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等工作。不得将贷款“三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仅根据合作机构提供的数据或信用评分直接作出授信决策,不得因引入保证保险、回购承诺等风险缓释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互联网平台上代销的结构化产品多是中小银行发行的,而中小行主要分布在地方上,异地去线下进行双录难度非常大,基本上不会实现。例外,中小银行发行的结构化产品大多数是假机构行存款,与监管所要求的降低成本、服务实体经济的理念不符合。规范结构性存款后,对互联网平台的影响很大。”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对第一财经记者称。

  “业内需要互联网对理财的销售办法,此前,资管行业的互联网保险销售办法和互联网基金的销售办法已经出台,但是银行产品在互联网平台销售的相应规则是没有的。从去年4月份,资管新规出台时间并不长,还在逐渐完善,预计后期互联网平台理财产品的销售规定会出现。”黄大智表示。

  10月20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9》显示,截至2019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为8.54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61.2%。

  金融产品销售合规趋严

  当前,监管对金融产品销售环节合规要求日渐趋严。上述《通知》称,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以下结构性存款信息: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发行报告,包括结构性存款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产品账单,包括投资金额、产品收益情况、衍生产品公允价值变化、持仓风险和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等。

  早在今年3月份,有多家为信托公司提供资金信托产品引流的第三方互联网机构被监管点名。监管同时要求,各地信托公司存在利用微信朋友圈营销推介信托产品,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即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和APP宣传信托产品,以及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将客户直接“引流”至信托产品等违规销售行为的,应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整改,并要求各家公司应全面梳理排查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线上业务的风险点,进行排除风险等。

  今年8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影响的不仅仅是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更重要的是对金融产品销售者的影响。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黄大智称,与国外相比,国内在资管领域对投资者的保护是不够的,现在正在逐步完善这一块。银行销售人员需要规范销售,同时还需要进行投资者教育,投资者风险和收益要进行有效的匹配,高收益同样承担高风险。

  “这一系列的文件和新规对银行销售人员产生了很大的压力,也会短暂导致销售额度下降。不过,从长期来讲,也是好事,减少了风险事件的发生,比拼银行资产能力专业度的时代来了。”一位城商行分行行长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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