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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银金融租赁违法遭罚50万 违规向某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2019年08月22日 09:4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66号、67号)显示,2016年4月至2018年6月,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银金融租赁”)存在违规向某地方政府提供融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崔宏伟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其警告。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招银金融租赁是国家批准设立的首批五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之一,于2008年3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批准,由招商银行(600036.SH)全资设立,注册资本金60亿元。

  此前,2018年8月,中国银监会上海银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监罚决字〔2018〕30号)显示,招银金融租赁因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通过其下属项目公司开展利率掉期衍生产品交易,被上海银监局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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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银金融租赁违法遭罚50万 违规向某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2019-08-22 09:46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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