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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射阳农商银行某客户经理代替支行长审批 一年间违法发放“易贷通”贷款22笔

2019年06月17日 22:52    来源: 和讯银行     麦瑞米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原射阳农商银行信贷客户经理杨某军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刑。

  判决书显示,杨某军在担任射阳农商银行特庸支行和东南支行信贷客户经理期间,利用射阳农商银行的“易贷通”阳光信贷产品,多次让当地村民虚构养蚕、建房等名义申请贷款,由其经手发放后再借给其使用,承诺到期后由其偿还本息。

  据杨某军交代,2007年,其在射阳农商银行(时为射阳县信用社)工作,结识了在盐东经营水泥厂的单某父子。单某父子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钱,月息1分半。其借给两父子近200万元,其中仅有10余万为自有资金,其余皆为其向他人的借款。

  2012年,单某父子因无法偿还欠款跑路,杨某军因无法归还欠款,以借高利贷的方式偿还。2014年,因欠款持续增加,杨某军以自己在射阳农商银行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利用“易贷通”阳光信贷,让群众到射阳农商银行拿贷款借给其使用,直至2016年5月,其欠款的雪球越滚越大,无力偿还之后离开。

  杨某军称,因为“易贷通”贷款简单、快捷,其开始时请熟悉的人到射阳农商银行,通过虚构贷款用途,将款项贷出来之后由其使用。之后便通过接待不认识的群众来借款。群众到该行贷款,其请他们多贷一些,多贷出来的部分借给其使用。群众因杨某军为银行员工,在其提出要求后出于信任便贷款给他,没想到最后却收不回借款。

  判决书显示,杨某军利用“易贷通”,在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间,违法发放贷款22笔,共计105万元,其中74万元至今未能收回。

  2016年4月,东南支行行长陈某甲在审查贷款客户资料时发现杨某军代其签字7笔,共计35万元均被杨某军使用,并在当月25日向总行作出汇报。之后,该行人员调查发现了杨某军更多代签事实。2016年5月,杨某军失联。2018年2月3日,杨某军被射阳公安局刑事拘留。

  “易贷通”是一个什么样的贷款产品呢?究竟是否像杨某军所说的那样简单、快捷,以至于其能够在一年间违法发放22笔贷款却未被发现?

  射阳农商银行东南支行行长陈某甲表示,“易贷通”贷款是射阳农商银行推出的阳光信用贷款,这种贷款的特点是先由各个支行对各自乡镇群众进行筛选,将符合贷款条件的群众报给总行审批。总行审批后制作“易贷通”名册,在各自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没有问题的群众可以到户籍所在支行申请贷款。

  进入射阳农商银行官网,和讯银行发现了有关“易贷通”的相关资料。该行官网首页就有关于“易贷通”的展示:无需担保、直接取款、3年循环使用。符合资格的群众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和办理担保或联保手续就可以放款。

  截自射阳农商银行官网

  杨某军之所以能够多次违法放贷,就是在审批上出了问题。陈某甲表示,“易贷通”贷款的审批在支行,先由客户经理进行调查,调查通过后由支行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支行和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原则上是当天申请,当天放款。贷款直接发放到群众自己的“易贷通”储蓄卡上,群众可以随时支取。

  判决书显示,杨某军在贷款过程中负责的工作为:

  1.群众来申请“易贷通”贷款时,对贷款申请人是否在“易贷通”名册上进行审查。

  2.对贷款用途进行审查。

  3.和申请人签订“易贷通”贷款授信申请书、借款合同,后交支行长审批。

  4.将申请资料输入射阳县农商行专门的贷款申请网站,后提交支行长审批。

  陈某甲也证实了这一点,“易贷通”授信申请书上,调查人签字栏由客户经理签名,审查人、审批人两栏都应由支行长签字,客户经理不可以代替支行长在审查人、审批人栏签名。

  既然最后审批流程都要落实到支行长审批,为何杨某军还能够多次犯案呢?

  杨某军在庭审时供述,陈某甲曾告知杨某军:其不在支行,有人申请“易贷通”贷款时,杨某军可以代其在审查人、审批人二栏中签上其名字。杨某军还称,陈某甲应该和柜面工作人员也讲过其可代签字的事情,否则授信申请书不能在柜面通过。总行规定只要“易贷通”名册上有名字的,都可以进行发放贷款,不需要对贷款用途进行调查,而且“易贷通”贷款就是收不回,也不追究信贷员责任。

  但就审批权限这一项,陈某甲表示其从未对杨某军进行授权,杨某军代签的所有名字其均不知情。

  2019年3月15日,射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判处杨某军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款2万元。

(责任编辑:马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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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22:52 来源:和讯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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