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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惠民村镇银行贷款“三查”违法 三名董监高被罚

2019年04月24日 10:2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巢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6号)显示,庐江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庐江惠民村镇银行”)存在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的违法行为,被巢湖银保监分局罚款25万元人民币。此外,张扬、夏登武、曹飞、徐群亚、钟键共五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经中国经济网查证,夏登武为庐江惠民村镇银行监事,徐群亚、钟键为庐江惠民村镇银行董事。

  巢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显示,庐江惠民村镇银行存在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的违法行为,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四十六条第五项,被巢湖银保监分局罚款25万元人民币。

  巢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显示,张扬存在贷前调查、贷后管理严重不尽职的违法行为,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四十八条第二项,巢湖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人民币。

  巢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显示,夏登武存在贷前调查、贷后管理严重不尽职的违法行为,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四十八条第二项,巢湖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

  巢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显示,曹飞存在贷前调查、贷后管理严重不尽职的违法行为,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四十八条第二项,巢湖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

  巢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显示,徐群亚贷时审查严重不尽职;对庐江惠民村镇银行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四十八条第二项,巢湖银保监分局对其罚款5万元人民币。

  巢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显示,钟键贷时审查严重不尽职;对庐江惠民村镇银行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四十八条第二项,巢湖银保监分局对其罚款5万元人民币。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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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惠民村镇银行贷款“三查”违法 三名董监高被罚

2019-04-24 10:25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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