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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商业银行业务运营中断 董事长蔡昌庆等三人遭罚

2019年04月12日 15:5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2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乐山监管分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乐银保监罚决字〔2019〕6-9号)显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市商业银行)业务运营中断,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乐山监管分局对其罚款50万元。蔡昌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领导责任,倪志强、刘正彬对上述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

  其中,乐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显示,乐山市商业银行业务运营中断,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乐山监管分局对乐山市商业银行罚款50万元。

  乐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显示,蔡昌庆对乐山市商业银行业务运营中断,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乐山监管分局对蔡昌庆处警告、罚款6万元。资料显示,蔡昌庆为乐山市商业银行董事长。

  乐银保监罚决字〔2019〕8号显示,倪志强对乐山市商业银行业务运营中断,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乐山监管分局对倪志强处警告、罚款7万元。

  乐银保监罚决字〔2019〕9号显示,刘正彬对乐山市商业银行业务运营中断,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乐山监管分局对刘正彬处警告、罚款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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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商业银行业务运营中断 董事长蔡昌庆等三人遭罚

2019-04-12 15:54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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