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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和融通支付违法遭罚83万 违反清算管理等法规

2019年02月28日 17:3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8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银管罚〔2019〕9号)显示,北京和融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反清算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其处以罚款83万元。此外,一名相关责任人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六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七项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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