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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殷都违法案罚单连连领4张 3人遭银保监警告

2019年02月18日 15:4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河南银保监局安阳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安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2号、3号、4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殷都支行存在个人经营贷款管理不审慎的违法违规行为。安阳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此外,董海勇、张晓丽、李振民三名相关责任人被安阳银保监分局予以警告。

  安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殷都支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不审慎。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安阳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

  安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显示,董海勇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殷都支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不审慎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安阳银保监分局对其予以警告。

  安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显示,张晓丽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殷都支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不审慎的违法行为负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安阳银保监分局对其予以警告。

  安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显示,李振民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殷都支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不审慎的违法行为负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安阳银保监分局对其予以警告。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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