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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5项违法遭罚210万元 行长等遭罚

2019年01月18日 17:0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8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银监罚决字〔2018〕35号、39号、40号、41号显示,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存在发放首付不合规的个人住房贷款等5项违法行为,三位直接责任人高志向、谢远莉、韩明强遭罚。

  其中,深银监罚决字〔2018〕35号显示,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存在以下5项违法行为:发放首付不合规的个人住房贷款,综合性消费贷款资金、信用卡透支资金流向房地产市场,变相为地方政府委托代建提供融资且集团客户未统一授信,个人消费贷款被挪用于股市,为借款人虚构的并购交易提供并购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深圳监管局对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罚款210万元。

  深银监罚决字〔2018〕39号显示,高志向对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变相为地方政府委托代建提供融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深圳监管局对高志向罚款5万元。

  深银监罚决字〔2018〕40号显示,谢远莉是对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变相为地方政府委托代建提供融资,且集团客户未统一授信行为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深圳监管局对高志向罚款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谢远莉为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行长。

  深银监罚决字〔2018〕41号显示,韩明强对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变相为地方政府委托代建提供融资,且集团客户未统一授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深圳监管局对高志向罚款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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