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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票据市场四十年若干问题研究综述(一)

2018年12月05日 10:0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江财九银票据研究院 肖小和 金睿

  我国票据市场起步于改革开放之后,人民银行于1979年开始批准部分企业签发商业汇票,迄今已有四十周年的发展历史。笔者见证了票据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直至2016年底我国成立了全球首家票据交易所的发展历程。从宏观层面看,有必要进一步探讨票据市场的基础理论、法律规章制度、服务功能定位,未来发展方向;从中观层面看,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建设、金融属性、价格形成机制;从微观层面看,需要进一步研究票据市场参与主体的经营模式、信用主体、创新业务品种、票据流通介质、面临的风险种类、风险处置方式等。现将四十年若干问题研究综述如下:

  一、理论问题

  票据是反映企业之间经济往来中债权债务关系的信用形式,票据是信用的载体和工具。正常的票据信用可以促进商品流通和经济发展,降低企业应收应付账款的风险,发挥票据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不良的票据信用制约经济发展和商品流通,影响票据市场发展及其功能、作用的发挥。

  1、 信用

  按承兑主体的不同,票据信用可细分为银行票据信用、商业票据信用以及银行与企业票据融合。

  (1)银行票据信用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由银行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2)商业票据信用

  商业承兑汇票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发的,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由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权利义务明确、可约定付款期限、可转让贴现等特点。银行在商业承兑汇票指定的付款日只担任资金清算的角色,到期资金是否兑付看承兑企业本身信用。

  (3)银行与企业票据信用融合

  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一般是企业,由于我国的商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贸易链上的企业对商业承兑汇票的接受程度较差。如果银行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保贴,以书函的形式承诺为其签发或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这种给予保贴额度的授信行为可以很好的融合银行信用与企业信用。

  2、 功能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票据的应用已相当普遍。其功能包括:一是支付功能,在企业跟上下游贸易往来中,票据跟现金一样可以用来付款;二是结算功能,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通过票据背书转让来结算;三是信用功能,票据的签发承兑环节本身就是基于真实贸易背景而开立和流转的,由于汇票开立和实际兑付之间有时间差,扩张了债务人的信用;四是融资功能,持票企业可以找银行贴现快速回笼资金,持票的银行也可以通过转贴现、回购和再贴现融入资金;五是交易功能,票据作为一种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可以随时在票据市场交易变为现金;六是投资功能,票据市场是货币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投资者可以向企业、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买入票据或票据衍生品作为短期投资品;七是调控功能,票据是商业银行调节信贷规模和资金最灵活、最有力的工具,人民银行在特定历史时期也通过再贴现利率调节基础货币的投放。

  3、 作用

  无论是从微观的经济主体行为看还是从宏观的经济运行角度看,票据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都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从微观层面看,票据可以使市场微观经济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更加清晰,能够高效的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票据作为设权凭证,拥有票据的所有权即意味着拥有票据上所记载的债权。票据的承兑签发和流转是以出票人或债务人的信誉为前提的。在票据未到期前,持票人在财务流动性紧张时可以向银行申请票据质押贴现贷款,实现资金融通。商事主体也可以签发以自己为承兑人的商业承兑汇票,实现短期资金的调节和补充。同时票据信用被普遍接受和信赖,能够使经济主体更加自律,有利于逐步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和微观经济主体财务运作的规范化票据信用功能可以给微观经济主体带来低成本的融资这种巨大的经济利益会使市场参与主体更加珍惜自己的商业信誉和口碑在经济往来中更加严谨诚信单个经济主体的诚信自律叠加在一起可以营造一种集体诚信的氛围从而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

  通过统计分析可以计算出承兑签发额、贴现发生额、承兑余额、贴现余额与经济增长(GDP)的相关性矩阵,如下表:

  项目

  承兑签发额

  贴现发生额

  承兑余额

  贴现余额

  经济增长(GDP)

  0.9175

  0.8814

  0.9158

  0.4455

  数据显示票据承兑签发额、承兑余额和贴现发生额与GDP高度相关,票据的使用和流通对于促进实体经济增长发挥了一定作用。

  从宏观层面看,票据被经济参与主体接受和认可,可以减少央行对基础货币的投放量。企业之间多用票据结算,只在需要变现的时候去银行申请贴现,可以显著减少货币发行总量,减轻通货膨胀压力。可以多发票据,少发货币,减轻流动性压力。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向央行申请再贴现来融通资金,可以避免央行通过传统的再贷款形式给商业银行补充流动性,使得货币发行机制正常化、可控化,从而有利于完善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机制,提高政府的宏观管理水平。随着商业信用的发展和票据化程度的提高,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和效率得到改善,当经济形势不稳定时,央行可以灵敏地通过提高或降低再贴现率来调节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从而使经济更平稳、高效的发展。

  二、票据法

  我国票据法出台已有20多年,并且一定程度上受到当时经济发展情况和时代背景的影响,目前票据法中有关真实贸易背景、融资性票据及本票的相关规定已经当前票据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相差较远

  1、 真实贸易背景

  1995年颁布的《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法》的出台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当时我国处于国内市场经济刚起步阶段,在这个市场经济不发达的特定时期,监管部门担心一旦票据承兑签发环节无需对应真实贸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部分商业银行将过度开展承兑业务,会导致信用投放失序,票据到期时银行承兑的垫款率上升,有潜在金融风险隐患。囿于这种时代背景,我国票据被设计成企业支付结算工具,忽视了票据的其他功能。监管要求的真实贸易背景,加重了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负担和风险,影响了票据业务的发展,制约了企业通过票据贴现进行融资,以致有些中小企业迫于资金压力往往寻求中介机构进行融资,一定程度催生了民间票据市场,埋下风险隐患。时至今日,我国经济金融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建设、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运作能力已经大幅增强,并且票据市场的业务量已经数十倍于20年前,同时监管的技术手段和工具大为丰富,贸易背景相关规定已严重影响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创新与发展。建议向立法部门提议修订《票据法》,修改对票据签发、取得、流通转让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要求,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2、 无因论

  商品经济对票据高流通性的要求,产生了国际票据法法理中的票据无因性理论,要求票据一旦签发,其所产生的票据关系就独立于其赖以产生的票据基础关系,并与后者相分离,从而不再受后者的存废或效力有无的影响。在票据的流通过程中,第三人在接受票据时,无需去过问和注意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无因性是票据能正常流通的根本保证,而我国司法实践中,某些基层法院严格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条文规定执行,影响了票据业务的开展。正是由于我国票据制度过分注重票据基础关系,所以在实务运作上不具有无因性。虽然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说明司法解释支持票据的无因性,但是司法解释并不能代替创设法律。无论是从票据法理论还是从我国票据市场发展的现实需要来说,都有必要修改《票据法》相关规定及相应的监管制度。肯定票据无因性原则,既能消除现行制度体系的内在冲突,又能进一步保障票据流通性,活跃繁荣票据市场。

  3、 融资性票据

  融资性票据是指票据持有人通过非贸易的方式取得商业汇票,并以该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获取资金,实现融资目的。融资性票据贴现后的资金往往被用于投资或偿债,融资性票据的产生缺乏贸易背景,使该票据缺乏自偿性。融资性票据产生于出票环节,而不是转让环节;或者说产生于承兑环节,而不是贴现环节。票据究竟是贸易性的还是融资性的,完全取决于出票时的交易用途,贸易项下的票据,到期时能用商品回笼款来进行自偿;被用作投资或偿债的融资性票据,到期时因缺乏自偿性而给兑付带来一定不确定性。

  监管当局在对真实贸易背景控制上缺乏比较有效的手段,融资性票据日渐增多。目前,在对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查方面,主动权在银行,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在开票时要对贸易合同进行检查,要求企业事后补备增值税发票,贴现时也要求审查商品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并从贸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三者的日期和金额之间的对应关系来控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但事实上,由于现实贸易结算方式的复杂性和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的隐秘性,所有这些形式要件即便在真实的情况下,也并不能完全证实一笔银行承兑汇票背后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这样,监管当局对真实贸易背景的要求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措施。对于融资性票据的讨论重点,不再是承认不承认的问题,而是在商业汇票当中应该占多大比重的问题,是如何设计制度使得融资性票据能够良性发展的问题。

  商业票据融资成本低、周转速度快,是国外盛行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但对市场信用环境和企业信誉要求很高,一旦监管不慎,整个社会资金链断裂,风险不言而喻。所以票据融资性功能的进一步开发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可采取的做法包括:在一些区域信用环境较好的地区开展试点,并选择一些资信情况较好、经营状况正常、现金流量稳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或大型企业率先试点发行短期商业票据;建立票据发行审核机制和信用评级制度,强化外部监督力量;设立票据发行机构的主管银行制度,由企业的基本开户行负责对发行企业的日常监控,对企业融资性票据实行比例限制等。

  4、 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一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与收款人,为自付证券。本票上应记载的事项与汇票基本相同。其绝对应记载事项一般包括:①标明“本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出票日期;⑤出票人签名或签章。本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未记载收款人的,以持票人为收款人;未记载出票地点的,以出票人的住所或营业场所为出票地点;未记载付款地点的,以出票地点、出票人的住所或营业场所为付款地点。

  我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将本票的种类限定为银行本票,排除了商业本票,且要求见票即付,不承认远期本票效力。结合《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的本票仅仅是一种支付工具,并且只能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这与国际通行的规定不符,限制缩小了本票的信用与融资功能。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一方面,银行本票作为特定区域银行间支付结算的方式不够便捷,一般无须签发;而另一方面,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却无权签发商业本票,这使得现有本票基本丧失了生存空间。

  本票与汇票的本质区别在于凭借谁之信用担保付款并履行付款义务。虽然我国《票据法》未明确商业本票的效力,但是实务中出票人自己进行承兑的商业汇票其实质与商业本票无异,出票人就是凭借自身信用担保并付款的。商业本票作为本票的一种,由于出票人自己担保付款,与汇票相比,有以下优势:一是本票基本当事人只有两方,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相对汇票而言,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二是本票无须承兑,收款人向出票人请求付款的权利一经出票即确定,而汇票往往需要承兑。发展商业本票,有利于优化企业融资结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升票据市场活跃度。

  三、票据创新

  票据市场一直面临的问题之一就是被商业银行视为信贷业务、被投资机构视为非标债权,导致票据市场的发展受商业银行整体的资本金实力、风险计提权重、信贷规模管控等因素干扰。积极探索票据资产管理、票据资产证券化及票据衍生产品可以帮助票据市场开辟一条新的发展道路。

  1、 资管

  2016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年第29号),明确允许资管产品作为“非法人类参与者”在上海票据交易所开立产品账户参与票据交易,包括转贴现、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等。基于票交所场内交易,商业银行与资管产品在票交所场内进行票据转贴现交易,由于场内转贴现互免追索,因此商业银行转贴现卖断票据可以实现收益和风险的整体转移,即实现真正的“出表”(会计出表,资本出表),从而可以更加合规地缓释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制约这一痛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已于2018年10月并入上海票据交易所(即“纸电融合2期”工程),未来场内票据资管将成为票据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因此,票据资管能不能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行、银监会(以投资代替贴现)的尺度统一,毕竟根据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但是其允许的前提将是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

  如果票据资管可以做,那票据是标准债权还是非标债权?根据资管新规对于“标准债权”的定义,标准化债权须“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且“具体认定规则由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票据是否非标,直接关系到银行理财资金的成本与规模;随着非标认定标准的趋严,可以预期银行理财的非标可用额度将更为紧张,出价高的非标资产才能拿到额度。对此,鉴于上海票据交易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信息服务的机构,票据也具有公允价值和较高的流动性,因此从形式上符合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但是票据资管界定问题尚未清晰,其在上海票据交易所场内交易处境尴尬。从目前签署的主协议看,2200多家签署主协议的机构中资管产品只占1%左右,且由于票据是否能纳入集合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亦不明确,资管产品类型全部为券商定向资管和基金子公司一对一专项计划。此处同样涉及人行、银监会的尺度。总体看来,票据资管未来能否进一步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行、银监会的管理口径的统一,而在此过程中,需要票据管理部门发挥积极的顶层协调作用。

  2、 证券化

  受票据风险资产计提政策变化、商票停止办理买入返售业务、营改增等影响,票据业务遭遇资金成本大幅上升、转贴现出口严重受阻、税负上升等瓶颈,票源分流、业务明显承压。作为应对方案,同业相继开展针对票据资管业务,但随着监管的日益趋严,例如银监会在《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6号)中明确点名票据业务,不能以投资替代贴现和转贴现,不能用理财资金投资票据;随后,证监会也首提全面禁止通道业务。监管力度不仅超预期,而且多方管控效应叠加。

  在此背景下,既然票据资产进入银行资产负债表之后再出表变得繁琐困难,那就在票据贴现资产进表之前以表外轻资产化形式运作,即收票人收票之后的贴现并不由银行直贴完成,而是在满足银行票据贴现业务要求的基础上,通过资产证券化(ABS),以票据收益权或票据结算应收债权转让的形式嫁接行内金融市场资金或第三方资金,在满足客户资金融通需求的同时,实现降低银行资本占用及交易税负的目的,即以“投资银行的思路做商业银行业务”。

  目前,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分为两大子模式,分别为票据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模式和票据结算应收债权资产证券化模式。就产品架构而言,票据收益权资产证券化项目和票据结算应收债权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差别仅存在于基础资产的“形式”,前者是原始权益人合法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票据收益权,后者是其持有的以商业汇票结算的应收账款。“形式”上的差别源于我国《票据法》等立法要求落后于市场创新需要,不同法律流派对于法律的认识存在差别。证券交易所认可票据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模式,而另一证券交易所认可票据结算应收债权资产证券化模式。

  

  3、 衍生产品

  发展票据衍生产品可以帮助经营票据业务的机构规避利率波动的风险和信贷规模管控带来的不确定性,可以发掘票据业务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票据业务整体收益水平。票据市场已基本实现市场化定价,票据业务兼具信贷属性和资金属性,票据定价不受法定利率的约束,但和银行间市场的拆借、回购利率相比,票据价格还受信贷规模管控的影响。因此,票据市场利率波动较大,票据经营机构需要票据远期等衍生工具锁定利率,规避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面对某些特殊时点的信贷规模管控,如果能利用票据期权等衍生工具,则可以通过支付期权费的方式用较低的成本换取票据贴现规模调节的主动权,从而消除政策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一般情况下,票据贴现的收益率低于普通贷款的收益率,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的积极性。开展票据衍生产品交易,可以捕捉票据价格波动产生的交易收益,提高票据业务整体收益水平,大型票据专营机构还可以扮演票据衍生品市场的中介角色,在活跃市场的同时拓宽票据业务盈利渠道。

  4、 跨市场创新

  上海票据交易所成立后,为了促进票据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化发展,允许证券、基金、期货、信托、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找银行做代理参与票据二级市场的交易,但是在实践中,目前尚未有非银金融机构参与票据市场的交易,票据市场的参与主体局限在企业跟银行申请贴现、银行与银行之间的票据转贴现、质押回购等。这就导致了票据市场一直处于跟其他货币市场子市场之间的割裂状态,不利于我国统一货币市场的形成。另外,非法人主体资格的资管计划、自然人如何正常参与票据市场交易值得研究商榷。应该选择时机引入票据做市商制度,整合当前所有市场主体的资源和自身优势,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发展,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提升经营管理效率,走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的发展之路。加大跨业、跨界创新的力度,探索与其他货币子市场、保险投资市场、信托证券基金市场、票据ABS市场融合的可能性,促进票据市场不断涌现更多的跨市场的组合产品,以及与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相融合的综合服务产品。

  四、票据业务方向

     商业银行需要深入研究企业供应链和票据全生命周期及票据产品链,才能有针对性的为企业提供结算和融资服务,才能在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实现自身的转型创新和发展壮大。

  1、 票据产品链和全生命周期

  商业银行推动票据产品链业务发展,主要是以承兑、贴现、转贴现、回购和再贴现各环节为点,以信贷属性(承兑、直贴)、资金属性(转贴现,回购、再贴现)为产品线,以上述所有点、线以及关联衍生、增值、创新为产品链发展票据业务,建立体系,健全制度、统筹规划、明确定位、确定目标、完善机制,精细运作、打造团队,实现以服务实体经济、中小企业,以及商业银行自身转型创新为目的的战略。

  (1)推动票据产品链业务需要加强银行内部协同。

  总行从战略层面制定票据业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指导全行票据业务发展。各分行结合分行区域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分行票据业务发展计划,建立并完善考核、监督、激励及资源分配等管理机制。

  (2)推动票据产品链业务发展需要突破重点环节。

  首先,需要做大做强票据承兑、直贴业务,实现承兑费、承兑保证金等多元化盈利和节约经济资本占用,稳步提高票据承兑、贴现业务量。其次,要搭建全行票据交易平台,以市场化原则,实现全行票据业务内部交易,促进票据交易系统化、集中化、集约化。

  (3)推动票据产品链业务需要建立和完善票据业务运营机制。

  首先,建立全行票据产品考核机制,改变目前分散的经营管理状态,可以通过分级考核、整体考核的方式创新考核的内容和方法。其次,建立资源分配机制,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上一年度系统内各行票据业务的经济资本占用及回报作为主要依据,对全行票据业务的规模,资金等资金进行分配,并根据季度情况进行微调。各分行应运用经济资本工具提高经济资本回报水平和推动业务协调发展,坚持将规模资源投向回报水平高的经营单位和业务产品的分配导向。健全全行资金资源配置机制,完善资金资源的分配管理,坚持价格优先、合规经营的指导原则,促进资金类业务高效稳健开展,提升同业融资业务的收益贡献。最后,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票据业务资金成本,准确核算全行票据业务的成本、收益及盈利水平,对全行票据业务经营机构进行客观的业绩评价与考核。

  (4)推动票据产品链业务需要加强对票据全生命周期的监控。

  需建立相应监测模型和系统,对票据全市场、全生命周期、全交易结算时段进行监控,优化异常及复杂情况处理机制。全周期风险监控应包括承兑、贴现、转贴现、质押式回购、再贴现、托收等票据全生命周期,实现跨机构全周期监控,确保票据市场规范发展。

  2、 供应链票据融资

  从传统的贷款和授信机制来看,不论是从公司运营的产品还是公司为贷款、融资所能提供的抵质押物来说,中小企业均是劣势尽显,怎样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将依赖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景以及中小企业可以提供的抵质押物。供应链票据特点是利用核心企业与其上下游企业密切的生产经营关系,在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前提下,解决小微企业在融资环节面临的个体资质差、信息披露成本较高、信息不透明等问题,以缓解上下游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进而推动整个产业链协调发展。供应链票据除了能够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其资金的快速循环利用提升了资金的效率。商业银行在参与供应链票据业务时可选择帮助供应链核心企业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结算,接受供应链其他企业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供应链核心企业也可以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结算,然后商业银行给予保贴额度,保证链条上企业支付和融资的顺畅。

  五、票据风险

  票据市场风险无处不在,受经济增长放缓和结构调整的影响,信用风险加速暴露;受货币政策影响,利率波动幅度加大,走势较难判断;受监管政策影响,监管部门对粗放经营容忍度变低,处罚变得严厉,机构合规成本上升;受市场参与主体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影响,需要重视票据市场的交易风险。

  1、 信用风险

  近年来,经济增长速度趋缓,经济结构处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中,提质增效成为未来的经济发展主题,高新技术产业迎来发展良机,但部分行业和企业也会遭遇发展瓶颈和困难,尤其是部分产能过剩行业和不切实际的过度城镇化地区,票据信用风险有加速暴露的可能。在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信贷扶植力度的同时,小微企业主营业务单一,抗风险能力差的固有特点,在当前国内信用环境尚不健全、企业信用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下,也进一步加剧了信用审查和信用风险管理的难度,如把控不严将导致票据承兑业务垫款率大幅增加的风险。而且信用风险往往会牵涉到诉讼、仲裁,连带加大了业务开展的法律风险。

  2、 利率风险

      票据市场利率市场化程度比较高,除了受资金供求因素和信贷规模管控的影响,全球金融一体化、银行经营综合化、货币资本市场逐渐融合趋势增强,经济资本约束、新产品、新渠道、新市场主体都可能影响票据利率走势,短期波动频率、方向和幅度都将增强。在业绩考核压力下,某些机构在票据转贴现市场上加大资金期限错配的力度和杠杆倍数,利率风险凸显,一旦预测跟实际利率走势相悖,将面临大幅亏损的风险。

  3、 合规风险

  从2009年开始,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票据市场的监管逐步加强,合规风险显著提升。2009年4月,银监会发布《关于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风险监管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62号),重点指出部分省市票据业务扩张过快、贴现资金流向不合理、拿贷款资金作保证金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虚增存贷款、合规风险和案件风险隐患加大,对票据市场的监管成为新常态。同时伴随着新产品、新业务不断涌现,监管部门对银行理财产品、票据信托产品以及非标投资业务的监管力度逐渐加大,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等监管文件,要求遵守真实性、整体性和洁净转让的原则,审慎规范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2012年2月,银监会印发《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70号),禁止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任何形式的票据资产转受让业务,正式宣告了票据信托业务的终结。2013年5月,银监会发布《关于排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违规票据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35号),对中小金融机构的违规票据业务进行整顿,打击了部分商业银行利用中小金融机构会计制度不完善的漏洞消减信贷规模的违规行为。2014年4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旨在规范同业业务发展,约束并压低同业业务中的非标业务,并规定了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属性,禁止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提出包括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在内的同业业务要实行专营部门制改革,实行集中统一授权、集中统一授信、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集中审批和集中会计操作。2014年6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对商业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日常管理做出严格要求,制止了票据贴现、转贴现资金打款“同业户”行为。2014年11月,银监会发布《关于全面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控遏制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4〕48号),决定在银行业全面开展专项检查,票据业务是其中检查的重点,包括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关联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审查不严,保证金来源为贷款或贴现资金,利用套开、滚动开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资金或掩盖票据风险等。2015年12月,银监会发布《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对七种典型的票据业务违规问题进行了提示,并要求金融机构全面加强票据业务风险管理,将票据业务全口径纳入统一授信范围,同时完善绩效考核,防止资金空转,确保信贷资金有效服务实体经济。2016年4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要求严格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严格规范同业账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2017年3-4月,银监会陆续发布了《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对票据业务的检查内容涵盖了此前提出的几乎所有问题。2018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21号),进一步规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开展票据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快接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上海票据交易所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不断提高电子票据在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票据交易业务中的占比。

  在市场竞争趋于白热化的情况下,部分票据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利润指标和考核压力下,丢掉了合规意识、放松了合规要求,从事高风险票据业务以及经营管理违规行为,稍有不慎可能导致监管罚款或暂停业务,带来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

  4、 交易风险

  近年来,票据市场发展进一步加快,交易更趋频繁,交易区域扩大,背书流通次数增多,代持代保管、逆流程操作等都对业务操作的规范性、票据转移的真实性、票据保管的安全性带来了风险隐患,也加大了贴现议价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以及交易纠纷出现的可能性,如管理不到位就可能发生案件。票据市场参与主体日渐多元化,部分经营机构经营管理水平、技巧、策略都参差不齐,对票据业务关键风险点的把控缺乏经验,制度建设上也存在缺失,操作风险有所提升,也容易发生内部人道德风险和内外勾结的欺诈风险,并将票据风险通过交易的形式向金融机构交易对手扩散。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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