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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落地 首批或明年1月获批筹建

2018年12月03日 11:19    来源: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编者按12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共同构成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这意味着目前已超20万亿规模的银行理财市场正式进入独立子公司运作时代。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同时,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

  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包括国有四大行在内已有20家银行公告拟设立理财子公司。分析人士表示,理财子公司未来竞争的对手将是市场上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各类机构,并且需要自己设立业务的流程及风控体系,这些都将是理财子公司要面临的挑战。

  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

  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优化组织管理体系,建立符合资管业务特点的风控制度和激励机制,促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同时,也有助于培育和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金融市场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据悉,《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包括:

  一是机构性质和业务范围。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二是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

  三是注册资本和其他准入条件。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同时,还应遵循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从业人员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其他准入条件。

  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一致

  为促进同类机构公平竞争,《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新规”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一是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

  二是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规定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允许投资者在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理财子公司或其代销机构渠道(含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是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四是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

  五是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可作为理财合作机构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相关要求。

  六是在风险管理方面,第一,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第二,要求理财子公司遵守净资本、流动性管理等相关要求,具体规则另行制定;第三,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理财子公司与其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严格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合作,防止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第四,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交易管控、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已着手制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等配套监管制度。

  大资管行业格局重塑 人才争夺战“一触即发”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多位银行资管业务负责人表示,理财子公司不同于银行分行概念,注册地和办公总部灵活得多,后续北上广深等一二线城市料迎来一波理财子公司设立潮。

  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包括国有四大行在内已有20家银行公告拟设立理财子公司,注册总规模达1170亿元。

  中信证券首席银行分析师肖斐斐称,理财子公司申设有望夯实工行在银行资管领域的领军地位。截至2018年年中,工行理财产品余额3.37万亿元(含保本、非保本),保持行业最大规模。未来子公司监管框架下,工行理财业务规模优势、管理优势和渠道优势有望得以夯实。从近期表态看,监管当局肯定理财子公司对实体经济支持作用,预计相关批复有望在明年一季度落地。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未来理财子公司的发展规模,不会完全等同于与其母行的表内信贷业务规模。就此前的银行理财市场格局来看,股份行整体的发行规模更大。尤其是股份行和城商行,在充分发挥子公司牌照价值方面的空间更大。

  不少专家认为,《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相当于进一步明确了银行系理财子公司的“超级牌照”地位,即“信托+公募”的业务定位,这将导致大资管行业格局重塑。投资人士直言,银行理财=公募+私募+信托牌照,牌照价值非常重要。遥想2005年银行系公募基金开闸,至今仅13家。

  此外,已有部分银行着手调整分行理财业务团队。银行业内人士坦言,除销售人才,投研人才“争夺战”更是各家子公司最为头疼的。中信证券首席固收分析师明明认为,无论是在投研、净值化管理方面,还是在咨询服务、理财顾问方面,银行理财子公司都需要专业人才为其业务的开展提供强有力支撑。理财子公司投研能力存在瓶颈,短期内,委外仍是主要方式,人才争夺战即将打响。

  预计第一批理财子公司将在2019年1月获批筹建

  据中国经营网报道,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目前,设立理财子公司对我国金融市场具有三方面意义:一是有助于实现真正的风险隔离,资管业务是表外业务,风险更具有隐蔽性,设立理财子公司,可以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在资管业务和银行其他主营业务之间牢固树立防火墙;二是有助于提升资管业务的专业性,理财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具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人财物资源配置权以及专门的考核及激励机制,有助于引入市场化机制,推动理财业务更加专业化运营;三是有助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关于理财子公司的发展前景,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罗荣华教授表示很乐观。他认为,在专业分工上,银行通过与理财子公司的细致分工,能充分发挥线上线下渠道优势;对理财子公司而言,可挖掘内部投研能力,细化专业分工以提升投资效率,从而做大银行资管“蛋糕”,直击基金、保险、信托、私募等投资领域。

  天风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廖志明分析,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是把对理财子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有利的一些公募基金监管做法借鉴过来。未来,理财子公司的产品投资运作监管体系将进一步完善。随着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会有更多的银行向监管机构申请设立理财子公司,预计第一批理财子公司将在2019年1月正式获批筹建。

  综合来看,联讯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奇霖认为,由于非标仍有诸多约束、股市信心修复需要盈利和经济基本面的支撑,理财子公司落地带来的规模扩张更有利于债券,尤其是短久期信用债。不过,该事件此前已被市场预期消化,短期不会有边际上的影响。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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