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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银行违法发放贷款 董事长黄伟等四名高管遭罚

2018年11月28日 16:4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鞍银监罚决字[2018]9号、10号、11号、12号、13号)显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银行”)存在违规发放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行为,被鞍山银监分局罚款五十万元。此外,鞍山银行党委书记兼董事长黄伟、副行长李晓明、副行长孙启玉、行长助理张铁汉共四名高管被罚。

  鞍银监罚决字[2018]9号显示,鞍山银行违规发放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五十万元。

  鞍银监罚决字[2018]10号显示,黄伟对鞍山银行的一笔违规贷款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警告并罚款5万元。

  鞍银监罚决字[2018]11号显示,李晓明对鞍山银行的一笔违规贷款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给予警告。

  鞍银监罚决字[2018]12号显示,孙启玉对鞍山银行的一笔贷款的违规审批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警告并罚款7万元。

  鞍银监罚决字[2018]13号显示,张铁汉对鞍山银行一笔贷款的贷前调查未尽职等违规行为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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