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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菱日联银行天津曝资料造假等五宗违法 遭罚270万

2018年08月10日 16:2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对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三菱日联银行天津分行向监管部门提供资料不实、通过行长异例审批违规开展业务、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不合规、未落实受托支付要求、隐藏不良贷款,被银保监会天津银监局罚款人民币270万元。

  有堀贤一(ARIHORI KENICHI)三菱日联银行天津分行的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天津银监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取消高管任职资格1年。

  以下为处罚原文:

天津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银监罚决字〔20183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全称 

个人姓名 

  

   

名称 

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有堀贤一(ARIHORI KENICHI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向监管部门提供资料不实; 

(二)通过行长异例审批违规开展业务; 

(三)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不合规; 

(四)未落实受托支付要求; 

(五)隐藏不良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二)《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四)《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五)《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7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天津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730 

天津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有堀贤一(ARIHORI KENICHI))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银监罚决字〔201837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全称 

个人姓名 

有堀贤一(ARIHORI KENICHI)(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一)向监管部门提供资料不实; 

(二)通过行长异例审批违规开展业务; 

(三)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不合规; 

(四)未落实受托支付要求; 

(五)隐藏不良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二)《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四)《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五)《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高管任职资格1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天津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730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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